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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过限论

肖本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肖本山  

页数:

331  

前言

  近一年来,莫洪宪、吴振兴两位教授策划并主编了《共同犯罪研究系列丛书》(以下简称《丛书》)。这是武大刑法学人新的学术平台,将集中展现我们在共同犯罪理论研究方面的学术成果。  1988年我曾为陈兴良教授的《共同犯罪论》一书作序,“序”中曾对此前国内外关于共同犯罪的研究成果作了概览性介绍。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在此期间,国内外对于共犯理论的研究均获得长足发展,学术成果数不胜数,难以列举殆尽。仅武汉大学就有《有组织犯罪研究》(莫洪宪著)、《共同正犯研究》(陈家林著)、《帮助犯研究》(刘凌梅著,武大2002届刑法专业博士生)、《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马克昌、莫洪宪主编)、《共同犯罪与身份关系研究》(李成著,武大2006届刑法专业博士生)等。管中窥豹,由此可以略见一斑。  众所周知,共同犯罪是一种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其深入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难啃的酸果”几乎俯拾即是。日本著名的刑法学者中义胜曾将共同犯罪的研究称为“绝望的一章”,这是较为经典的概括。它无论是体系的构建模式还是基本的理论内容抑或与犯罪论相关问题的交叉上,都有深入探究的余地。  首先,在体系的构建模式上,我们姑且勿论德日的单一的正犯体系(或称统一的正犯体系)和“正犯与共犯分离”体系之争。

内容概要

本书的主题思想是运用刑法理论,尤其是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共犯过限的认定和处罚问题。从内容上来讲,本书主要研究共犯过限的基本理论及其具体适应问题。首先,介绍了共犯过限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其次,探讨了共犯过限的理论根据、基本类别及其处罚的根据和原则。最后,对共犯过限理论在若干罪数形态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

作者简介

肖本山,安徽无为人,1968年8月出生,2008年6月于武汉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现在肇庆学院工作,副教授。在《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其中有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转载。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共犯过限概述 第一节 共犯过限的概念 一、共犯过限的称谓辨析 二、共犯过限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 共犯过限理论的发展 一、外国刑法中的共犯过限理论 二、我国刑法中的共犯过限理论 第三节 共犯过限的本质 一、共犯过限的本质探究 二、共犯过限的判断标准 第四节 共犯过限的特征 一、共犯过限的主体特征 二、共犯过限的主观特征 三、共犯过限的客观特征第二章 共犯过限的理论根据 第一节 共犯理论在共犯过限问题上的不同认识 一、犯罪共同说关于共犯过限的基本认识 二、行为共同说关于共犯过限的基本认识 三、笔者的立场 第二节 共犯过限与部分犯罪共同理论的展开 一、重合过限的重合性之性质问题 二、重合过限的重合性的表现形式第三章 共犯过限的基本类型 第一节 重合过限与非重合过限 一、重合过限与非重合过限概述 二、重合过限 三、非重合过限 第二节 实行过限与非实行过限 一、实行过限与非实行过限概述 二、实行过限 三、非实行过限 第三节 单独过限与共同过限 一、单独过限 二、共同过限 第四节 故意过限与过失过限 一、故意过限和过失过限概述 二、故意过限 三、过失过限第四章 共犯过限的处罚 第一节 共犯过限的处罚根据 一、刑事责任根据概说 二、共犯过限的处罚根据 第二节 共犯过限的处罚原则 一、个人责任原则概述 二、个人责任原则与共犯过限 第三节 共犯过限的罪名确定 一、共犯过限罪名的认定原则 二、共犯过限罪名的确定 第四节 共犯过限的刑罚适用 一、实行过限的刑罚适用 二、非实行过限的刑罚适用第五章 罪数形态中的共犯过限 第一节 想象竞合犯中的共犯过限 一、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二、想象竞合犯共犯过限的认定 三、想象竞合犯共犯过限的处罚 第二节 牵连犯中的共犯过限 一、牵连犯共同犯罪的特点 二、牵连犯共犯过限的认定 三、牵连犯共犯过限的处罚 第三节 结果加重犯中的共犯过限 一、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概述 二、结果加重犯共犯过限的认定 三、结果加重犯共犯过限的处罚 第四节 连续犯中的共犯过限 一、连续犯共同犯罪的特点 二、连续犯共犯过限的认定 三、连续犯共犯过限的处罚 第五节 转化犯中的共犯过限 一、转化犯与共犯过限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转化犯共犯过限的认定 三、转化犯共犯过限的处罚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共犯过限的形式上,与其他国家不同,日本还有一种分类方式,即“共犯过剩”和“共犯减少”。实行过剩,又称为正犯过剩或正犯行为的过剩;实行减少,又称为正犯减少或正犯行为的减少,指的是实行犯实施了比预谋犯罪要轻的罪,这种罪只是预谋犯罪的一部分内容。①  3.共犯过限的理论地位  对于共犯过限的理论归属,德、日学者对其认识不同。有的学者主张共犯过限属于错误理论问题(即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运用错误理论加以处理,如日本多数学者持此立场。也有些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共犯过限属于共犯理论问题,应当运用共犯理论来解决。近年来,日本刑法在理论上,对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不一致的情形,提出了一种否定适用错误论的观点。例如,“下村康正教授站在共同意思主体说的立场上,认为共犯的错误与共犯的过剩必须区别开来,共犯的错误是以各共犯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为成立条件的。例如,在共谋盗窃的共犯者中,有一人犯了强盗罪,在这种场合,盗窃罪的共谋共同正犯成立,实行强盗行为的人构成强盗罪”。②在德国,通说的主张是,对实行过限这种情形不适用错误理论,即共同正犯者之间意思联络不一致的场合,共同正犯者只对故意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对过剩部分,除了实行过剩行为的人之外,其他共犯者不负责任。这实际上意味着对这种情形不适用错误理论。③前苏联有学者也持此种态度,认为“也不能把实行犯的错误当做过当。


编辑推荐

  从共犯过限的适用层面来看,只有个别学者作了一定的探讨。例如,有的学者仅对结果加重犯中的共犯过限问题进行了研究,但该研究的深度还远不够。此外,其他罪数形态,诸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转化犯等犯罪形态中可否存在共犯过限?如果存在的话,应如何认定?这些领域中的相应问题,理论上都缺乏必要的探讨和研究。  《共犯过限论》在原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就上述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系统和深入的探讨,希望以此来丰富共犯过限的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某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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