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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错误专题整理

陈琴,杨会新 编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陈琴,杨会新 编著  

页数:

330  

字数:

332000  

前言

新中国刑法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了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近20多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就斐然,从而成为我国法学领域公认的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近60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编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便利,也为后人保留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以高铭暄、赵秉志教授为首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刑法学研究团队,在潜心刑法理论研究的同时,历来都非常重视刑法学研究资料的整理和汇集,多年来在此方面曾推出了数部非常有影响的学术资料荟萃书籍。

内容概要

本书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之一,全书共分上下两个篇章,主要对刑法中的错误专题进行了整理,具体内容包括《因果关系错误与刑事责任浅析》《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分类》《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错误》《论英美刑法中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陈琴,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主要成果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独著)、《瑞典刑法典》(独译),《伪造,变造罪研究》(副主编),发表论文30余篇。杨会新,山东菏泽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参编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刑法》等。

书籍目录

上编 研究述评 一、关于“刑法中的错误”的研究概况 (一)我国古代对刑法中的错误规定概况 (二)我国民国时期对刑法中的错误规定概况 (三)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对刑法中的错误研究概况 (四)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对刑法中的错误研究概况 (五)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后对刑法中的错误研究概况 二、关于“刑法中的错误”研究的主要问题及观点概述 (一)刑法中的错误的含义 (二)刑法中的错误的研究意义 (三)错误问题的存在领域 (四)刑法中错误的分类 (五)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标准 (六)事实错误的处理原则 (七)对象认识错误与不能犯问题 (八)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 (九)共犯中的错误 (十)法律错误的处理原则 三、关于“刑法中的错误””研究的整体评价下编 代表性论文精选 因果关系错误与刑事责任浅析 论我国刑法中的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分类 “不能犯”质疑 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 错误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研究高铭暄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错误 危险性的判断与不能犯未遂犯 论共同实行犯的事实错误 论英美刑法中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行为性质错误” 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究——对一例故意杀人案的定性分析 不能犯问题研究 不能未遂犯论争:“客观危险说”批判 不能犯的判断方法:危险概念的理性探析 被害人承诺与认识错误 论期待可能性错误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我国刑法中的不能犯界说:以危险判断学说为基准 论阻却犯罪的违法性错误 不能犯未遂构成特征新论 析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认识错误的认定与处理——以部分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立场附录 论著索引

章节摘录

早已为德国刑法学上之共识,盖唯有从法的判断上方能找到一客观而合理的判断标准,如委由行为人决定,则无异放弃刑法为行为评价规范之立场。”①换言之,刑法作为评价规范,必须从规范的角度来评价行为人的行为,而不是仅仅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来评价。构成要件是犯罪的定型,也是评价规范的载体。如此,法定符合说以构成要件为基准,判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在构成要件是否等价的方式合理得多。但是,在认定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上,法定符合说显然比具体符合说抽象,必须将故意抽象化。因为行为人本来想杀的是甲,由于认识或者行为错误,客观上却杀死了乙,法定符合说想要对乙的死亡结果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必须将行为人想杀“甲”的犯意抽象为想杀“人”的故意,这显然技巧得多。“纠正人们的直感的错误的部分以达成问题的合理解决正是法定的符合说的追求。法定符合说以构成要件为根据,把直感上的故意评价为法律上的过失、直感上的过失评价为法律上的故意、直感上的未遂评价为法律上的既遂,从而实现了错误论的价值。”②抽象符合说更进一步,为了处罚的均衡,创立了更多技巧性的评价方式。然而,过犹不及,抽象符合说以主观主义为理论基础,只要行为人想犯罪实际上犯了罪,于是就体现了行为的主观恶性,因此想方设法要行为人承担故意既遂的责任。这无疑超出了构成要件的法定框架,不是规范的评价,而是恣意的评价,违反了当代刑法的基石——罪刑法定原则。德国的事实错误理论,对于如何才能“合致”,也存在具体理论和等价理论的对立。其中,具体理论相当于具体符合说,等价理论相当于法定符合说。对于等价对象之对象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理论与等价理论的结论相同,认为对于结果对象肯定故意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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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错误专题整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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