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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程序研究

孙琳 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孙琳 著  

页数:

206  

内容概要

《减刑假释程序研究》一书是孙琳修订其博士学位论文而写成的。本书从减刑假释程序的基本原理出发,深入分析了减刑假释程序的双重价值和正当性要求,抽象出减刑假释程序的模式,并以比较法的视角透视了程序主体、权利保障和运作规程等各个要素和方面。立足本土资源通过历史和实证的研究方法,提出重构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总体设想和具体思路。

作者简介

孙琳,女,1977年11月生,天津人。先后于2000年、2004年、201
0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商法学专业、诉讼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处长助理,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重庆市十佳公诉人,重庆市刑法学会理事。曾在《人民检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行政与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证据种类》一文获重庆市检察机关2009年度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路径探析》一文入围2008年度重庆市青年人才总论坛。参著一部,参与省部级课题三项。

书籍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现状
三、研究的方法
第一章减刑假释程序概论
第一节减刑假释的含义与特征
一、减刑假释的含义
(一)减刑假释的概念
(二)减刑假释的类型
(三)减刑假释的功能
二、减刑假释程序的特征
(一)减刑程序与假释程序的关系
(二)减刑假释程序的特征
第二节减刑假释的理论基础
一、减刑假释的实体法基础
(一)刑罚的一般理论
(二)行刑政策的基本理论
(三)人身危险性理论
(四)行刑个别化原则
(五)行刑社会化原则
二、减刑假释的程序法基础
(一)减刑假释的权属性质
(二)减刑假释程序的价值解读
(三)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第二章减刑假释程序的模式
第一节行政模式
第二节司法模式
第三节委员会模式
第四节减刑假释程序模式的评论
一、对减刑假释程序模式的评述
二、形成不同模式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传统不同
(二)权力观和人权观不同
(三)违宪审查模式不同
(四)国家程序体系构造不同
第三章减刑假释程序的运行
第一节减刑假释程序权力主体
一、减刑假释程序权力主体的特征
(一)行刑机关
(二)法院
(三)假释委员会
(四)检察机关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减刑假释程序权力主体综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第二节减刑假释程序中的权利保障
一、罪犯的权利保障
(一)罪犯权利保障的概况
(二)罪犯权利保障综述
二、被害人权利保障
(一)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概况
(二)被害人权利保障综述
第三节减刑假释程序的具体运作
一、裁决程序
(一)准备及提请程序
(二)裁决程序
二、监督程序
(一)日常监督程序
(二)紧急状况处置程序
(三)监督变更处理程序
三、撤销程序
(一)减刑撤销程序
(二)假释撤销程序
第四章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现状
第一节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恤刑程式简论
(一)恤刑概述
(二)恤刑之程式
(三)我国古代未出现减刑假释的原因
二、近代发端与推进
(一)各阶段概述
(二)对该阶段发展进程的评述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
四、社会主义减刑假释程序的建立与发展
(一)减刑假释程序初创期
(二)减刑假释程序定型期
(三)减刑假释程序快速发展期
(四)评述
五、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发展史总评
第二节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现状
一、基本?状概况
二、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观念层面
(二)法律规范层面
(三)司法适用层面
(四)配套制度环境层面
三、原因分析
(一)固守减刑假释奖励刑罚观
(二)权力错位的主体配置关系
(三)脆弱的检察监督权力
第三节我国减刑假释?序发展的新探索
一、完善提请程序的探索
二、完善审理程序的探索
三、完善检察监督程序的探索
第五章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重构
第一节重构的总体理念
第二节重构的基本思路
一、模式抉择
(一)行政模式中国移植之假说
(二)司法模式之保留
二、总体构想
第三节重构的具体进路
一、现行法律框架内程序修补进路
(一)优化提请程序
(二)完善审理程序
(三)改进假释监督与撤销
(四)强化检察监督
二、根本革新进路
(一)构建减刑假释程序的新构造
(二)裁决程序改革进路
(三)监督程序改革进路
(四)撤销程序改革进路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从减刑的机理上论述,可见罪刑相适应从报应的角度要求刑罚针对犯罪保持相应的力度和强度。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刑罚力度则以控制犯罪为限,刑罚本身有了节余的概念,于是减刑得以适用。减刑的原理是利用受刑人渴望自由的强烈意愿,以罪犯遵守某种社会规范为交换,为其尽快改变现实境遇提供途径。将宣告刑绝对化是不科学的,因为犯罪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的危险性两个方面,判决主要针对已然的犯罪,而不能预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因此,可将宣告刑的本质归结为“虚拟刑”,实际执行的刑罚应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由行刑机关根据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变化随时调整。此外,为了廓清减刑的概念,必须厘清减刑改变的究竟是原判刑期、刑期执行内容还是刑罚执行方式这些基本问题。首先,改变刑期的问题涉及既判力。既判力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是各国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等相关原则或规则的渊源。包括判决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确定力,前者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对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提起诉讼或提出上诉;后者是指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和义务问题不容争执,不容改变。既判力通常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形成力和执行力。一经确立,为维护国家司法权的稳定和权威,节俭司法资源,不得轻易启动程序改变。因此,再审程序作为裁决错误的救济程序,其启动具有严格的条件与规则限制。减刑是否可以归为特殊的再审理由之一,以此来改变原判刑期?答案是否定的。由监管当局或假释委员会决定的减刑首先要排除在外。因为这是典型的执行行政权力,并非司法判断权,不论是针对定期刑或不定期刑,概莫能外,均与再审无关。而由法院裁定的减刑,仍然不可归为再审。因为减刑与再审改判在制度设计理念上有着迥异的差别,两者发动的原因、条件、程序、性质均不相同。因此,减刑与再审是两个独立的范畴,并不必然发生逻辑联系。同时,借助刑罚弹性减刑基于刑罚报应性和功利性的统一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变化而调整的基点,可以使减刑在执行阶段改变原审刑期的状况得到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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