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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理论与实务

孙春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孙春雨  

页数:

228  

字数:

294000  

内容概要

  随着对不作为犯罪研究的深入、影响力的不断扩大以及立法界、司法界、刑法学界有识之士关注的逐渐加深,我们自然会发现,我们现有的刑法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惩治不作为犯罪的需要,原有的建立在作为犯罪理论基础上的刑法规范体系亟待调整、充实和完善,刑法有关条文需要不断修改、完善和扩张。一方面,刑法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需要从不作为犯罪的角度,根据不作为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补充、完善;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犯罪形态的出现,尤其是不作为犯罪形态的出现,刑法分则中大量的可能存在不作为犯罪形态的罪状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必要纳入刑法视野的不作为行为形态应当增设在刑法分则的有关章节中,这必然导致刑法条文的大量增加和罪状表述上的冗长,刑法典的简约性和明确性将不断受到挑战,刑法的谦抑性将受到冲击。如何将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有机纳入在一个刑法典中,既照顾二者的特性和规律,又确保刑法典体系上的完整性、严密性、连贯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将成为中外刑法学界、立法界不得不面对而又需要解决的问题。

书籍目录

导言
一、研究不作为犯罪的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我国现行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现状分析
第一节 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成立要件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特征
二、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现状
一、不作为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总体分布情况
二、不作为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各章中的具体分布情况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一、关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二、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第四节 不作为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的特点及规律
一、不作为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的特点
二、不作为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的规律
第二章 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第一节 不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形态分析
一、不作为犯罪的主观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形态的具体类型
第二节 不作为犯罪主体要件方面的犯罪形态分析
一、属于纯粹的身份犯的不作为犯罪
二、属于特定主体所为的不作为犯罪
第三节 不作为犯罪标准构成的犯罪形态分析
一、属于危险犯的不作为犯罪
二、属于行为犯的不作为犯罪
三、属于结果犯的不作为犯罪
四、属于情节犯的不作为犯罪
五、属于数额犯的不作为犯罪
第四节 不作为犯罪未完成形态分析
一、关于不作为犯罪中是否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的论争
二、不作为犯罪中未完成犯罪形态存在的规律
第三章 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在立法、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第一节 不作为犯罪在立法上引出的问题及分析
一、关于不作为的行为性
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四、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等置问题和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
第二节 不作为犯罪在司法上引起的问题及分析
一、刑事管辖权问题
二、追诉时效问题
三、不作为犯罪的主观要素中是否包含对作为义务的认识问题
第四章 我国现行刑法中不作为犯罪典型案例以及国外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
第五章 对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存在问题的补救
第六章 对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立法前景的展望和建议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一、不作为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的规律  (一)关于纯正不作为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罪存在于我国刑法中的部分事故型犯罪中,如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失职型犯罪中,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拒绝型犯罪中,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等;带有“不…”字型犯罪中,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考察渎职罪中的37种犯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14种。  对于持有型犯罪,我国刑法学界对其归属颇有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作为说。该观点认为,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行为人取得特定物品,故持有行为违反的是禁止规范,属于作为。第二种观点是不作为说。该观点认为,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命令特定物品持有人向有关部门上缴该物品,而行为人不上缴违反的是义务性规范,因而是刑法禁止的不作为。第三种观点是独立行为说。该观点认为,持有既不同于作为,也不同于不作为,应是与作为、不作为并列的行为形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则没有争议地认为持有属于作为。第四种观点是作为与不作为择一说,简称择一说。该观点认为,持有究竟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具体分为四种主张:其一,持有不是第三种行为形式,依照逻辑,持有既可在作为范畴中体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应在不作为犯罪中体现(应当持有而不持有),只是立法与司法实践尚无不作为的实例。其二,依据持有的原因行为是否合法来决定持有的行为性质,非法者是作为,合法者是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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