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办案指南
2012-9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 编
185
150000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9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等。
【法律及其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施行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 法释[2012]9号)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离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2年8月8日 法发[2012]17号印发)
【部门规章】
公安都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
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
(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工作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2年8月31日 法发[2012)]18号)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2012年8月18日公安部公通字[2012]38号印发)
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
(2012年8月18日公安部公通字[2012]40号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2年9月4日 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
【办案际务研究】
准确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同时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辨析与认定
【法制动态】
中国行政审判:十年的创新、前进和发展
四十九、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十、将第一百八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五十一、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五十二、将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五十四、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五十五、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四十条,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十六、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