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实务指南
2013-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实务指南》将作为规范公安民警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性用书,以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为基础,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依据,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线民警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执法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结合执法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重点对执法依据、操作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讲解。
第一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概述 第一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含义与种类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职责的规定 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的含义与种类 三、交通警察道路执法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 一、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与行政行为 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与刑事执法行为 第三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化 一、规范化执法与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 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化的意义 第二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法律依据的基本构成 一、专门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法律依据 二、涉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法律规范依据 三、涉外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法律规范依据 第二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法律依据的解释及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 一、道路交通安全权力机关立法 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立法 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的解释 四、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 第三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主体与相对人 第一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主体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的种类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与交通警察 四、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主体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 第二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相对人 一、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相对人的含义 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证据 第一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证据的含义及种类 一、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证据的基本属性 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证据的种类 第二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证据的收集及审查运用 一、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证据的收集 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证据调查的规则 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证据的审查运用 第三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和刑事执法证据的关系 一、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 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证据与刑事执法证据 第五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的原则 …… 第六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规范 第七章 交通警察道路执法规范 第八章 交通警察刑事执法 第九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议 第十章 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的法律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 另外,我国的法律、法规还赋予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相对人主动要求由中立的执法者作出裁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交通警察个人应当回避的情形,即当执法的交通警察与相对人或者案件本身有某些利害关系而可能影响其公正地作出决定的,应当回避。回避的方式是相对人申请或者执法交通警察主动回避。对于执法的交通警察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除了考虑实体利益的关联外, 还应当考虑程序性关联。所谓程序性关联,是指执法的交通警察有行政程序上职能的混同,如调查者与裁决者的混同。典型的例子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现场勘查人员、责任认定人员和损害赔偿调解人员的混同,这种执法的交通警察在程序上职能的混同也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对此,我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分离,行政处罚实施中的调查权与决定权分离的原则。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进行了职责的分工和机构的调整,将交通事故的调查、现场勘查与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的职责分开,避免了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与案件的程序性关联,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同时也使得相对人能够亲眼看着公正结果作出的过程。 (三)被告知的权利 被告知的权利,也称知情权。知情是告知的目的,告知是知情的手段。被告知强调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主动履行,即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则可能导致其行政行为无效。 依据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中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事实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理由和依据;二是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三是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当事人将受到较严重的行政处罚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前三项告知的内容存在相互的逻辑关系: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是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使得相对人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最后告知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以便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分析相对人被告知的权利时,应当注意:一是告知的时间,无论是从理论逻辑上看还是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告知必须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或者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否则就失去了意义;二是告知的内容要全面、充分,使相对人了解到足够的可以进行申辩和保护自己权益的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的告知,同样是对相对人被告知权利的侵犯。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实务指南》由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公安部相关业务局的领导担任编委,公安机关长期从事执法业务工作的有关同志和公安院校知名专家、教授担任作者,收入了一批具有前瞻性、实用性和建设性的优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