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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务解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4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内容概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务解读》将作为规范公安民警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性用书,以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为基础,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依据,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线民警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执法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结合执法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重点对执法依据、操作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讲解。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述 一、《程序规定》的立法与修订 二、《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 三、《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 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一、管辖概述 二、地域管辖 三、共同管辖 四、指定管辖 五、专门管辖 六、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行政案件的管辖 七、移送管辖 第三章 回避 一、回避的意义 二、回避的方式 三、回避的理由 四、回避的适用人员 五、回避的程序 第四章 证据 一、行政案件证据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二、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定种类 三、收集行政案件证据的基本要求 四、行政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途径 五、行政案件证据的审查 六、行政案件证据的运用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一、期间 二、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调查取证的一般规定 一、调查取证的总体要求 二、调查的案件事实内容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四、调查取证程序中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 受案 一、受案的主要来源和渠道 二、受案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受案的其他规定 第三节 询问 一、传唤 二、询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一、现场勘验 二、检查 ……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章 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共同管辖的原因如下:一是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而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经过了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二是违法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不在同一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三是几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而相互牵连的几个违法行为又分别发生在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的区域;四是违法行为实施地与销赃地不在同一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五是同一违法行为人在不同地区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六是同一违法行为人在不同地区实施多个违法行为;七是共同违法行为中的数个违法行为人在不同地区实施共同违法行为。 为了防止管辖冲突,对于共同管辖问题,《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该条规定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之所以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相比后受理的公安机关来说,接触案件的时间长,掌握的案情和证据比较多,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防止后受理的公安机关进行重复调查,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二)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该规定主要是考虑这样更有利于查清全部违法事实,正确处理案件。所谓必要时,是指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不是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如果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将更有利于查清全部违法事实,正确处理案件。主要违法行为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有同一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违法行为地或者实施次数最多的地区;一人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其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地;共同违法行为案件中,主要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地区。 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公安机关对某一行政案件进行管辖。指定管辖是一项自由裁量权,是规章赋予上级公安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变更或者确定案件管辖的机动权。《程序规定》中规定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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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务解读》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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