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2011-10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屈广清 编
294
本书作为21世纪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精品教材,已经历多次修订和重印,内容与形式都更加符合教学与实践的需要,在国内同类教材中影响较大。
近年来,国际商事条约、商事惯例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如2010年国际商会新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术语有删有补,并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更加适应了当今世界国际经济贸易的新发展。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该公约是迄今为止条文内容最多、调整运输范围最广的国际货物运输法律。
就我国国内法而言,2009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如此等等。这些新的内容都需要及时充实到教材之中,以保证教材的新颖性、权威性。在此背景下,本书主编对教材进行了再次修订。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1.1 国际商法的历史
1.2 国际商法的渊源
1.3 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本章小结
主要概念
综合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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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事组织法
2.1 合伙法
2.2 公司法
2.3 有限责任公司
2.4 股份有限公司
2.5 欧洲公司法
本章小结
主要概念
综合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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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资源
第3章 商事代理法
3.1 代理概述
3.2 代理的产生与终止
3.3 代理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4 国际代理统一法
本章小结
主要概念
综合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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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资源
第4章合同法
第5章 买卖法
第6章 票据法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第8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9章 电子商务法
第10章 商事争议与解决
主要参考书目
对于董事的国籍,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并未限制董事一定为本国国民,可以是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国民。关于董事的任期,各国法律一般在该公司的章程或内部细则中做出规定,实践中通常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通常在公司章程中确定首任董事名单。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的免职一般也由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可因辞职、任期届满卸任、董事资格丧失、股东大会决议或法院裁判而解决。 (3)董事会的职责 董事会的职权是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根据大会决议,执行公司的业务。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最为重要的管理机构,对内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对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除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公司的全部业务都可由董事会执行。我国的公司法中也规定了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主要有: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享有广泛的公司管理权,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在一些将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及对外代表权赋予董事会的国家,立法允许公司章程将公司的业务执行权和公司的代表权授予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的代理人。但由于董事的原因致使公司或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参与董事会决议及行动的董事,须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
马马虎虎吧,凑合着看吧,国际商法的书都不怎么地
不错,这本书非常实用、全面,内容新颖
当教材买的,大体上来看,还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