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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战略下中国企业信用评价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张新民 等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7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新民 等著  

页数:

143  

内容概要

  为了应对全球经济与市场一体化的竞争,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跨国经营,“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更高阶段的表现,已培育和造就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公司。然而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许多企业遭遇到信用评价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方法方面的双重难题。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目前一方面具备了一些基本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对市场的“诚实信用”原则做了规定;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执行不力,各个领域破坏信用的行为屡见不鲜。企业信用环境作为我国国际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因素。良好的企业信用度,可以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成本,扩大对外贸易,有利于“走出去”战略的实施。2008年,由美国企业信用评价机构信用信息严重失真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信用评价第一次如此程度地受到全世界的关注和置疑。认真总结“走出去”战略中我国企业信用评价法律化问题的发展经验和2008年信用评价在美国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科学认识企业信用评价方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建立规范、合理、高效的企业信用评价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当务之急。

作者简介

  张新民,1962年12月生,管理学博士,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会计学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企业国际化经营研究中心主任、全国N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企业财务质量分析理论的倡导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担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财政部多项科研项目主持人。资深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深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深香港注册会计师。入选教育部2005年“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6年度北京市教学名师奖。在《会计研究》、《中国工业经济》等管理学和会计学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讲的《财务会计》课程获得北京市高等教育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编著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教材获2004,年北京市精品教材,主讲的《企业财务报表分析》课程2005年获得北京市精品课程并于2008年获国家级精品课程,领军的“会计系列课程教学团队”2008年获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
  吴革,男,1967年5月生,江苏南京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六届、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数学理学学士、会计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国际会计等。在《会计研究》、《南开管理评论》、《审计研究》等管理学和会计学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意义与概念界定
 第二节 基本思路、研究方法与内容结构
 第三节 课题研究的创新、预期价值与尚需研究的问题
第二章 “走出去”战略中企业遭遇的信用难题
 第一节 有关的研究文献与理论综述
 第二节 “走出去”战略的历史演进、方式与问题
 第三节 “走出去”战略中企业遭遇的信用难题的案例分析
第三章 我国企业信用评价法律制度体系研究
 第一节 有关的研究文献与理论综述
 第二节 我国企业信用评价法律制度体系基本构成
 第三节 我国企业信用评价法律制度体系缺陷分析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价法律制度的实现研究
 第一节 有关的研究文献与理论综述
 第二节 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型研究
 第三节 以期权理论为基础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型研究
第五章 “走出去”战略中企业信用评价法律的制度构建
 第一节 有关的研究文献与理论综述
 第二节 “走出去”战略中企业信用评价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性
 第三节 “走出去”战略中企业信用评价的宏观法律制度构建
 第四节 “走出去”战略中企业信用评价的微观法律制度构建
第六章 课题成果与政策建议
 第一节 课题成果
 第二节 政策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构建信用权的法律地位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履行义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建立信用权制度不仅是很多国家的做法,如德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信用权制度,而且还可以切实对信用权进行保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既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资本。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的民商法律制度,必须在民商事的立法中确立信用权的法律概念,并对信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救济,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3)取消国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的差别待遇,并改革审批制度  冯曦等指出我国民商法企业信用评价法律制度的特殊之处表现为:(1)政府对经济权利的控制。政府通过审批等一系列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2)资本的差别待遇。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扶持和偏倚,表现在市场准人、融资、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以上两个方面决定了我国商事活动中国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的不平等性,加之,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和惩罚机制的匮乏,它们随意改变游戏规则。上述因素决定了法律制度的不稳定性。从市场角度,政府的功能在于提供中立的竞争规则,我国应取消国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的差别待遇,并改革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主体交易的契约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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