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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诉讼仲裁实务

林一飞 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林一飞 编  

页数:

334  

内容概要

  《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丛书:国际私法与诉讼仲裁实务》内容包括了理论、案例和资料,通过法理分析与案例分析,参考了各类著述,将相关理论、观点与我国诉讼、仲裁实践相结合,对主要的国际经济交往类型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的研究。当然,《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丛书:国际私法与诉讼仲裁实务》不可能穷尽一切类型。例如,许多与新型交易模式相伴随而新出现的法律问题,目前仍在研究之中,就无法在本书中进行介绍。但对于从事诉讼和仲裁实践的法官、仲裁员、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以及学习和研究国际私法/冲突法/法律适用的广大学子们、涉及的商业界和法律人士,本书仍是一本较为全面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参考用书。  《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丛书:国际私法与诉讼仲裁实务》共分十三个专题。专题一是本书概述部分,围绕国际私法与商事争议解决进行了阐述。专题二至专题十一则分别介绍和探讨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代理关系、国际票据关系、国际运输、国际保理、信用证关系、国际海事关系、国际担保合同、国际借贷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等的法律适用,理论结合实务进行了介绍。专题十二就直接适用的法进行了阐析。专题十三简要讨论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在其他一些书中已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和研究,此书中不再赘述。读者可以参见我此前的一些书籍,例如《仲裁裁决抗辩的法律与实务》、《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最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系列等。

作者简介

  林一飞,法学博士、研究员,仲裁员、调解员。主要著作、译作有:《仲裁裁决抗辩的法律与实务》、《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信息技术法》等。主编有:《商事仲裁法律报告》、《商事仲裁法库》、《最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系列、《商事仲裁评论》、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系列等。

书籍目录

专题一 国际私法与商事争议解决第一节 国际私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条约的适用第三节 国际惯例的适用第四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专题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专题三 国际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第三节 代理权效力的法律适用专题四 国际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伪造票据纠纷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第五节 票据承兑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专题五 国际运输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专题六 国际保理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国际保理业务规则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应收账款的法律适用专题七 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信用证欺诈法律纠纷第三节 信用证与合同关系处理不当的法律纠纷第四节 保兑信用证法律纠纷第五节 代开信用证纠纷第六节 信用证开立合同纠纷专题八 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船舶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船舶侵权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第五节 租船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专题九 国际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不可撤销保证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保证合同的法律规避第四节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适用专题十 国际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意思自治适用外国法第三节 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专题十一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技术出资合同纠纷专题十二 直接适用的法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合同纠纷中的“直接适用的法”专题十三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纠纷

章节摘录

  2.系属公式  所谓系属公式,是指公式化了的系属。根据国际社会以及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规定、司法实践,系属公式主要包括:  (1)属人法。由前面论述可知,属人法包括国籍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等。属人法一般支配国际私法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继承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与人身、身份关系比较紧密的领域。纵观各国立法,属人法有向地域发展的趋势,即住所地、惯常居所更多地成为属人法的连结点。  (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涉及的关系通常有有形物体的存在,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中的物体物权归属。由于动产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各国一般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适用其他的系属公式。  (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主要用于解决行为引发的民商事关系,如侵权行为引发的非合同之债关系。行为地又可以分为行为发生地、行为结果地,有的国家规定适用行为发生地法律,如泰国《国际私法》第15条规定:“因不法行为而产生之债,依债务原因发生地法。”有的国家规定适用行为结裂地法,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6条规定:“在人身损害诉讼和有关损害t地及其他有形物的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损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有的国家同时规定适用行为发生地法与行为结果地法,或者将选择权赋予法院,或者赋予当事人,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案》第62条第1款规定:“侵权责任由损害发生地法支配。但是,遭受损害方可以要求适用导致损害结果的事件发生地法律。”适用行为地法还是结果地法,在跨国侵权行为地与结果地不一致时显得重要。行为地还经常被细分为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以及侵权行为地等。  (4)旗国法。所谓旗国法是指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一般适用于与船舶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船旗赋予船舶国籍身份,适用船旗国法也是适用属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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