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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予 编
余先予 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5-02出版)
出版时间:
1995-2
出版社:
余先予 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5-02出版)
作者:
余先予 编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冲突法的历史地位第二章 冲突法的基本制度和范畴第三章 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法律冲突第四章 管辖权的法律冲突第五章 法律关系定性的法律冲突第六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第七章 债权的法律冲突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第九章 婚姻与亲权的法律冲突第十章 继承权的法律冲突第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冲突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十分发达的今天,各国大量地存在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需要用一定方法来加以解决,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要用冲突法来调整。严格地说,冲突法是专门用来解决各国民商法互歧而出现的法律冲突现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是这种法律冲突现象产生的前提和原因。但存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有发生法律冲突的可能,绝非一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必然会导致实际的法律冲突,更不是每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要通过冲突规范的适用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不会发生实际的法律冲突现象:1.有关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规定一致。产生法律冲突的关键原因之一是有关国家民商事法律规定的互歧,而它们又竞相要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导致出现了矛盾冲突状态。倘若有关国家的法律就解决某法律关系的规定完全一致,那么依法院地法或依有关外国法律来调整都会得到一致的结果,则根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但是,目前除少数国家间因共同的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原因在某些民商事法律上具有一致性外,大多数国家间的民商事法律的差异是很大的,因而有关国家民商事法律一致而不发生法律冲突是偶然和个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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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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