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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全书

彭佩云 主编 中国人口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7  

出版社:

中国人口出版社  

作者:

彭佩云 主编  

页数:

145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为了全面、准确、系统地反映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和成就,以便向领导机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和人口研究部门的科学工作者提供指导工作和开展科学研究的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编辑出版《中国计划生育全书》。这部书汇集了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历史资料,有理论、有实际,对于各级党政领导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有很大的学习、参考价值。我相信,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成就,为我国的繁荣富强,为人类的和平与进步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一、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中共中央对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的批示(总号[55]045,1955年3月1日)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节录)--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1956年9月16日)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节录)(195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节录)(1958年5月5日)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节录)(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发[62]698号,1962年12月18日)中央批转卫生部党组《关于一九六三年卫生厅局长会议的报告》(中发[63]292号,1963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的指示(节录)(中发[63]699号,1963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上海市委、市人委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中发[65]385号,1965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批示(中发[66]70号,1966年1月28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中央血防领导小组关于南方十三省、市、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的通知(节录)(中发[1970]49号,197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的批语(节录)(中发[1972]44号,197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通知(节录)(中发[1974]32号,1974年12月31日)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上海开展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工作的情况报告(节录)(1974年11月2日)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节录)(1974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转一九七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的通知(节录)(中发[1975]4号,1975年2月10日)中央批转《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78]69号,1978年10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的口号(节录)(1979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节录)(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一九八〇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情况的报告》和李先念同志《在全国计划会议上的讲话》(节录)(中发[198011号,1980年1月4日)中共中央转发李先念同志关于当前经济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节录)(中发C1980124号1980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妇联党组《关于两个会议情况及一九八一年妇联工作要点的报告》的通知(节录)(中发[1981]19号,1981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节录)(中发[1982]1号,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1982年2月9日)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节录)(1982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中办发[1982]37号,1982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节录)(中发[1983]1号,1983年1月2日)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等两个文件(节录)(中办发[1983]14号,1983年2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节录)(中发[1984]1号,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198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节录)(1985年9月2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六五”期间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七五”期间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13号,1986年5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节录)(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1986年9月28日通过)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节录)(1987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节录)(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1989年11月9日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0]5号,199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节录)(1990年12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节录)(1990年12月30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节录)(1990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 91]9号,19 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节录)(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1991年11月29日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的通知(节录)(中办发[1992]7号,1992年8月10日)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节录)(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节录)(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节录)(1995年9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二、全国人大有关文件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60年4月10日通过)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报告(节录)(1963年12月2日)政府工作报告(节录)1964年12月21日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第二部分 国家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的报告、讲话、文章,以及机关报社论第三部分 组织机构第四部分 重要活动第五部分 重要专论第六部分 政策法规第七部分 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第八部分 规划和统计第九部分 科学技术第十部分 财务、基建和避孕药具的生产与供应第十一部分 人事和行政管理第十二部分 国际交往第十三部分 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和咨询组织第十四部分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中央机关,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工作概况附录

章节摘录

  3.政府与执行机构之间就执行人口基金倡办的项目订立的任何协定,均应遵照本协定的规定。  4.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作为同人口基金对口的机构,该部是中方负责和人口基金合作的协调机构。该部和人口基金负责商定新的项目以及对正在进行的项目计划作必要的修改,并且负责监督各方所承担的义务按期执行和完成。  5.在协调机构主持下,成立一个项目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定期举行会议,审查本协定所属项目的进度。项目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除了政府协调机构以外,还应包括中方有关机构的代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地代表、人口基金协调员和有关执行机构的代表。  6.合作机构将斟酌情况并与执行机构协商,为每个项目指派一名专职主任,以执行合作机构根据项目文件指派的任务。执行机构将斟酌情况并与政府协商,为每个项目委派一名项目经理,他对执行机构负责,并在项目一级监督执行机构在各该项目中所分担的工作。他应监督并协调专家和执行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负责政府对口人员的在职训练。他将负责管理和有效利用人口基金资助的一切投入,包括对项目提供的设备。  7.咨询专家、顾问和志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与政府或其指定的人员或机构密切协商,并遵守政府针对这些人员职务的性质和所提供的援助而发出的指示,以及人口基金、有关执行机构和政府共同商定的指示。  8.奖学金接受者应由(中国)政府提名,并由执行机构选定。奖学金的颁发应按照执行机构的奖学金政策和办法来进行。  9.人口基金资助或提供的技术性或其他设备、材料供应品以及其他财产均属于人口基金所有,除非和直至按照政府与人口基金共同商定的条件,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政府或它所指定的单位。设备的所有权将通过交换信件转移给政府,除非共同决定,另行处理。  10.关于各项专利权、版权和有关发明以及发现的其他类似权利:  (1)凡是明确单纯由于人口基金根据本协定提供援助而产生的发现或著作,其专利权、版权和其他类似权利,均为人口基金所有;  (2)政府只须向人口基金发出通知,即有权在本国境内使用和利用,而且免交权益费或任何类似的费用,并可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件,颁发使用和利用的执照;  (3)人口基金只须向政府发出通知,并且注意到政府的意见,即有权颁发在国境外使用和利用的权利;  (4)人口基金将通知政府其根据同别国订立的类似协定而取得的一切发明和发现的专利权、版权和其他类似权利;  (5)政府根据本协定所享受的权益,不得低于任何其他国家根据人口基金同那些国家订立的任何类似协定所享受的权益。  三、项目的监督、评价和资料  1.任何人口基金倡办的项目,都须根据理事会为实现监督和评定的目的而制定的人口基金的政策和程序,接受监督和评定。  2.政府将就人口基金援助的项目、项目的执行、项目的继续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政府依照本协定或项目文件履行义务的情况,向人口基金提出其所要求的有关报告、地图、账目、记录、说明、文件和其他资料。  3.人口基金保证,经常通知政府依照本协定进行的援助工作的进度,包括定期的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审查人口基金倡办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每一执行机构和合作机构将根据人口基金的监督和报告程序,就其负责的那些项目部分提出进度及最终报告,并通过驻地代表提交给人口基金。  5.政府将同驻地代表合作以完成人口基金要求的财务和进度报告工作。  6.每个与该项目有关的执行机构,须就其所负责的那些项目部分,根据人口基金的财务规定、规则和程序,向人口基金提交年度和最终的财务报告及会计审核决算。如人口基金直接向政府提供一个项目的费用,政府将代表它的合作机构,根据人口基金的财务规定、规则和程序,就该笔费用向人口基金提交年度和最终的财务报告及会计审核决算。政府将允许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和(或)联合国内部审计部门和他们的代理人审核一切人口基金倡办的项目的财务。  7.政府将于一项人口基金倡办的项目完成后,经人口基金要求,向其提供关于该项目产生的实益以及为进一步实现该项目的目标而进行的工作的资料,包括为项目的评价或人口基金援助工作的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应为此目的与人口基金磋商和允许人口基金进行视察。  8.政府依照本条规定,应向人口基金提供要求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材料,如经有关执行机构要求,政府将向执行机构提供。  9.缔约双方应斟酌情况,就有关人口基金倡办项目的资料或该项目产生实益的资料的发表问题进行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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