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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罪名通论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9-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  

页数:

431  

字数:

350000  

内容概要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这是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一件大事。新刑法在总则部分作了许多重大修改,在分则部分的最大修改则是增加了大量的新罪名。集中对这些新罪名的法源、命名理由、犯罪特征、司法认定及刑罚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在研究刑法新罪名时,有以下几个原则值得说明: 一、确立个罪的原则。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是否为一个独立的罪,应当根据是否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和独立的法定刑来确定。只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而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或者只有独立的法定刑却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的,均不能认为是一罪。例如,刑法第388条规定的间接受贿行为,虽然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但法律规定以受贿罪论处,所以,我们不能认为间接受贿是一个独立的罪。 二、确立新罪的原则。分析刑法中的罪名是否为新罪,存在一个参照系的问题。在1997年3月14日以前,我们以1979年刑法为参照系,当时认为刑法中的新罪是很多的。现在,分析刑法中的新罪,不应当以1979年刑法为参照系。1997年3月14日以前颁布的有关《补充规定》和《决定》中增加的犯罪,对于1979年刑法来说是新罪,但是,对于1997年刑法来说,就是旧罪。因此,1997年刑法中的新罪有以下三类:一是分解、合并新罪,这是指由旧罪分解或者合并而来的罪名,例如,由流氓罪分解来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二是明示新罪,即对附属刑法中规定的比照、依照性条款明确规定为新罪,例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的规定增设的新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三是纯正新罪,这是指上述两类新罪以外的新罪,这类新罪无论在行为特征上还是在法定刑上,都是首次在刑法中出现,例如洗钱罪。对于刑法中原有的罪名,修订后的刑法修改了原犯罪构成要件的,我们没有将其列入新罪名。 三、确立罪名的原则。罪名的确立主要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首先,罪名要反映该罪的本质特征,例如,对刑法第129条规定的行为,有人认为是“丢失枪支罪”。我们认为这种命名没有反映该罪的本质特征,因为刑法第129条规定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关键不在于丢失枪支,而在于丢失枪支后不报(不及时报告),反映该罪的本质特征的罪名应该是“丢失枪支不报罪”。其次,罪名应当简洁明确,例如刑法第130条规定的行为,有人认为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我们认为这种命名就不简洁。实际上,对该行为使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罪”的罪名即可,“危及公共安全”完全没有必要加在该罪名上,因为本章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是危及公共安全的。最后,确立的罪名应当使该罪易区别于其他罪,例如刑法第126条用“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就比“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罪”更便于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犯罪相区别。 四、确立选择性罪名的原则。选择性罪名应当以行为对象的相关性或者行为对象的相似性为标准来确定,即在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行为特征要相关联;在犯罪行为特征相同时,犯罪对象要具有相似性。例如,“走私武器、弹药罪”可以作选择性罪名处理,但是,不能将“走私伪造的货币罪”也与之并列作为选择性罪名处理。因为,伪造的货币与武器弹药并无相似性。 我们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刑法中的新罪名共180多个,考虑到“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仅限于军人,普通的公安、司法机关不管辖,所以本书对此没有论述。 《刑法新罪名通论》,作为我们学习研究新刑法的第二阶段研究成果,力求体现“新”(选题新、观点新)“全”(资料全、论述全)“准”(命名准、解释准)“实”(重实例、重实用)的特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 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四、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五、叛逃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五、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罪 十、重大飞行事故罪 十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十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十五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走私核材料罪 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三、商业行贿罪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六、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七、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九、高利转贷罪 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十一、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十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十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十四、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十五、洗钱罪 十六、有价证券诈骗罪 十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十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十九、虚假广告罪 二十、串通投标罪 二十一、合同诈骗罪 二十二、非法经营罪 二十三、强迫交易罪 二十四、倒卖车票、船票罪 二十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十六、失职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罪 二十七、逃避商检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二、猥亵儿童罪 三、绑架罪 四、强迫职工劳动罪 五、暴力取证罪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七、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八、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一、聚众哄抢罪 二、侵占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四、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五、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六、非法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七、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八、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九、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十一、干扰无线电通讯罪 十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十三、聚众斗殴罪 十四、寻衅滋事罪 十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十六、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十七 包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十八、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十九、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二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二十三、聚众淫乱罪 二十四、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十五、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二十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二十七、妨害作证罪 二十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二十九、打击报复证人罪 三十、扰乱法庭秩序罪 三十一、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三十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三十三、破坏监管秩序罪 三十四、劫夺被押解人罪 三十五、暴动越狱罪 三十六、过失损毁文物罪 三十七、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三十八、倒卖文物罪 三十九、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四十、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四十一、抢夺国有档案罪 四十二 窃取国有档案罪 四十三、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四十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四十五、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四十六、非法组织卖血罪 四十七、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四十八、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四十九、医疗事故罪 五十、非法行医罪 五十一、破坏节育罪 五十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五十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五十四、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五十五、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五十六、非法占用耕地罪 五十七、非法采矿罪 五十八、破坏性采矿罪 五十九、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六十、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六十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六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五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罪 六、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 七、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九、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十、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十三、盗窃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十四、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十六、拒绝、逃避兵役义务罪 十七、提供虚假敌情罪 十八、扰乱军心罪 十九、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二十、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 二十一、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一、向单位行贿罪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九章 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 四、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五、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舞弊罪 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七、滥用公司、证券管理职责罪 八 征税舞弊罪 九、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舞弊罪 十、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十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十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十四、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十五、滥用土地管理职权罪 十六、放纵走私罪 十七、商检舞弊罪 十八、商检失职罪 十九、动植物检疫舞弊罪 二十、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二十一、放纵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二十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十三、招收公务员、学生舞弊罪 二十四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附录:新刑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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