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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9-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

893  

字数:

372000  

内容概要

  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了本汇编。  二、本汇编汇集了1995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共55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  三、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四、本汇编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  五、本汇编收入法规的英文译本与中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本为准。  六、本汇编在编辑和翻译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书籍目录

一、宪法类 国家机构二、民法商法类 知识产权 债权 商法三、行政法类 总类 公安 教育 文化、体育 卫生 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 海关四、经济法类 税务 金融 工业 能源 交通 民航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物价五、社会法类六、刑法类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仲裁

章节摘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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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5》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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