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4-2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吴淑岱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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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的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的波恩。 该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目的是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它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资金政策、项目优先次序和项目资格标准。 包括中国在内的176个国家和地区在公约上签了字。公约已于1994年3月生效。根据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条 定义第二条 目标第三条 原则第四条 承诺第五条 研究和系统观测第六条 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第七条 缔约方会议第八条 秘书处第九条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十条 附属履行机构第十一条 资金机制第十二条 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第十三条 解决与履行有关的问题第十四条 争端的解决第十五条 公约的修正第十六条 公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第十七条 议定书第十八条 表决权第十九条 保存人第二十条 签署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排第二十二条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第二十三条 生效第二十四条 保留第二十五条 退约第二十六条 作准文本附件一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