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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的宪政分析

贺日开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12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贺日开  

页数:

351  

字数:

301000  

内容概要

为什么我国的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为什以近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成效难如人意?为什么我国的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这些问题之间是否有某种关联性?如何找到一种办法,既能启动我国宪法的实施,推动宪政的发展,又能克服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司法不公等病症,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性? 实施宪法是宪政的必然要求。遵守宪法,虽然是宪法的实施主要方式,但是,适用宪法,由护宪机关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则是实施宪法的关键。倘若违宪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不仅会刺激违宪行为的产生,而且还会挫伤守宪者遵守宪法的积极性。其结果必然是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护宪机关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是宪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作者简介

贺日开,男,1965年9月生于江西省永新县。1987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攻读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10月,公派赴日本国立新泻大学交留学习一年,2001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6月出站于武汉大学法学博

书籍目录

引论 一、上下求索的司法改革实践 二、我国司法改革的得失评价 三、增植司法权威——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确立的总目标原理篇 第一章 司法权威——宪政视野中司法权的本质 第一节 司示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司法权的源与流 第三节 宪政国家的司法权 第四节 司法权运行的特征 第五节 司法权的性质:权威 第二章 司法权威的基本理念和生成条件 第一节 司法权威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 司法权威的生成条件 第三章 司法权威与宪政之互动 第一节 宪政的含义及要素 第二节 司法权结构中的宪政因素是司法权威生成的重要条件 第三节 司法权威是宪政的强大推动力制度篇 第四章 我国宪政中司法权结构与权威状况分析 第一节 我国宪政中的司法权结构 第二节 司法主体的权威要素探析 第三节 我国司法权关系结构及其运行探析 第五章 构建权威司法体制 推动宪政向前发展 第一节 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设计 第二节 违宪审查权的行使与司法权威的培值 第三节 调整对司法权的监督关系结构 第四节 从司法个别权威走向司法整体权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再次,司法机关获得独立的地位。看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获得独立的地位,主要有三项指标:司法权管辖的幅度、司法权行使的自由度以及司法裁决的效力程度。在司法权管辖的幅度方面,按照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对所有司法性质问题享有管辖权。”所谓所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不仅包括应通过适用法律解决的各种纠纷,而且包括应通过适用宪法解决对现有法律提出的异议,也即进行违宪审查。是否拥有违宪审查权,是判断一国司法机关是否拥有完整司法权的根本性标志。正如埃尔曼曾指出的:“司法上对法律的拒绝适用以及这种权威的程度和范围可视为司法独立程度的指示器。”在司法权行使的自由度方面,按照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简言之,司法机关独立自主地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在司法裁决的效力程度方面,主要看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是否具有不可更改的终局性效力。《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4条规定:“不应对司法程序进行任何不适当或无根据的干涉;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也不应加以修改。”这一规定表明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特征。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成为独立自主解决所有司法性质问题的最后机构时,它才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司法权的独立性,既要求法院集体独立于法院系统外部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涉、限制或控制,也要求法官履行审判职能时独立于来自外部和内部同事或上级法院法官的压力,始终在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不为自己的情绪、好恶所左右,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最后,法官具有令人景仰的品格。美国法学家梅利曼对法官这样评价道:“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具有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柯克、曼斯菲尔德、马歇尔、斯托里、霍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普通法系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 四、司法权威的类型 权威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这给对它的科学划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马克斯·韦伯在其《经济与社会》一书中对权威类型的划分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他把权威区分为“理性——法律的权威”,“传统的权威”和“个人超凡魅力的权威”三种类型。韦伯的权威三分法在帮助人们理解和解释权威的社会心理基础或许不无裨益。但显然他的划分也只是一家之言。美国学者丹尼斯·朗将权威分为五种类型,即强制性权威,诱导性权威,合法权威,合格权威,个人权威。笔者认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司法权威的类型可作如下划分: 以权威享有主体为标准,可将权威区分为集体权威与个人权威。法院具有的权威即为集体权威,法官享有的权威则是个人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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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的宪政分析》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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