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研究。2004年。第6期
2005-2
人民法院出版社
王利明
《判解研究(2004年第6辑)(总第20辑)》今年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推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为此编发了一系列有关民法解释学的理论阐述及判解评析类文章。本辑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孔祥俊法官的《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征》,则立足于司法实际和作者职司裁判的感悟,从法哲学角度阐述了法官在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不久,对该司法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是实务部门较为关心的。本辑照例推出了权威人士的解读。杨立新教授的文章研究的是较早颁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论文专门检讨了该项司法解释中有关侵权连带责任及其规则的规定并提出了修正意见,忠言逆耳,其实正是对待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应有的科学态度。
近年来,“公众人物”的概念逐渐走进人格权理论研究乃至审判实践,所谓“名人无隐私”的说法屡现传媒;但就其确定内涵及适用规则,则鲜有系统论述。王利明教授的文章专门就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发表了深入的看法。本辑有关人格权的另一篇文章系对“匣升诉王洪”案的回眸,虽说本刊以前就该案组织过笔谈,但像这样的典型案例永远会在新的阶段带给研习者不同的解读和启发,这也是编辑部旧案重拾的用意所在。
专论司法体制改革及展望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法官在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哲学法学专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应当维护侵权连带责任的纯洁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侵权连带责任研究司法解释之窗《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官论坛论罗马法上的“人”和“人格”短线交易及归人权若干问题探讨判例评析关于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现存问题及其完善的法律思考——评中国银行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行政行为违法案回眸“恒升诉王洪”案——言论自由的类型分析执行中和解协议能否作为起诉依据论商法人之商誉权——兼评上海“吴良材”案域外传真法国民法典200年的演化国有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公告制度海外判例选介WTO框架下CEPA法律完善的案例启示编辑后语
所以层层审批是免不了的,现在把这个权力尽可能地放在合议庭,就省法院机关而言,死刑以下的案件合议庭可以定,无需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死刑和死缓的案件,过去法律文书是庭长和院长才有权签发的,那么现在合议庭意见统一了,审判长就可以签发了,所以说合议庭的职能是在强化。第三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法院地位最高、最有权的审判组织是审委会,决定生杀予夺,以前,无论什么案子,大和小、简和繁,都由审委会来定,我们觉得不行,得改。所以现在就省法院来说除了死刑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重要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之外,其他的合议庭就可以定,审委会一个重要职能是探讨审判工作的规律。就此,审委会的职能和人员构成都要改。第四是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裁判案件除了法官行使审判权之外,国家还设有人员陪审员制胜西方国家包括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有罪无罪由陪审团定,如何适用法律由法院法官定。我们国家没有陪审团,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我们人民陪审员的权力是比他陪审团的权力还要大,因为人民陪审员是合议庭的正式成员,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陪审员是全程参与,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过去,在人民陪审员聘任和工作过程中,存在素质不高、陪而不审等的问题,现在,对这一制度也进行了改革,规定了文化素质方面的要求,而且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要经人大常委会批准,适当选聘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来担任陪审员,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发挥作用,促进司法民主化。举措卜以明确职能、理顺关系为重点,科学构置法院的内设机构。这方面这几年做了如下工作:第一是改革审判机构,优化审判工作机制。规范设置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民事诉讼包括商事诉讼,但过去法院是设有经济审判庭的,这同国际惯例不太接轨,现在,法院把过去的经济庭都改为民事庭了,建立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为了强化监督制约,各级法院都实行了“三分立”制度,即立案与审理分开,审理与执行分开,原审与再审分开(也称审监分工)。第二是改革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这几年变化最大的可能是执行机构。法院的执行是有两重性的,执行机构有审判职能,特别是有执行异议的时候它要进行裁判,但是它更多的是司法行政职能,因为它要利用强制手段,去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执行机构是具有具有双重职能的。针对执行机构的特殊性,全省法院对执行系统的职能进行了改革。.一是各级法院都建立了执行局,局是行政性的,同时执行局又和执行庭合一办公,同时行使两种权力。二是根据执行工作的性质,明确上下级法院执行局间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关系。
《判解研究(2004年第6辑)(总第20辑)》:司法体制改革及展望、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性、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应当维护侵权连带责任的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