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2011-1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中国海关出版社 (2011-01出版)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编
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采用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一致的结构,所列商品按照类、章层次排列。除了《税则》中已有的类注释、章注释外,为了准确理解对商品规范申报的要求,在相关章前对该章的共性问题用“注解”加以说明。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时,首先应阅读各章的注解,再查阅具体商品对应的规范申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正文由“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申报要素”、“说明举例”栏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的“税则号列”栏及对应的“商品名称”栏所列内容分别与《税则》的“税则号列”栏所列相应编码及“商品名称”栏所列相应内容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对不同商品设置了特定的申报要素内容。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中相应商品所列“申报要素”的各项内容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属于结构性目录,其中所列商品按照不同位数编码所代表的层次进行排列,当某一层次编码商品所要求的申报要素与上一层次编码商品的申报要素相同时,则该商品的“申报要素”栏为空白,此时应使用上一层次编码商品的申报要素内容。例如:编码0101。1010所列商品对应的“申报要素”栏为空白,说明其申报要素与上一层次编码01。01所列商品申报要素相同,故应使用编码01。01商品所列的申报要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中的“说明举例”栏主要列有正确填报的实例,在实际申报中可供参考。该栏目还列有部分易混淆商品的内容。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 活动物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 谷物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 矿产品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第三十章 药品第三十一章 肥料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 蚕丝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二章 棉花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第七十二章 钢铁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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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是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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