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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编委会 编 经济日报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  

出版社:

经济日报出版社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编委会 编  

页数:

1560  

字数:

33000  

内容概要

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也相应调整了进出口管理措施。为方便海关等到有关管理部门、从事进出口的企业、报关企业、预录入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了解最新的进出口税则税率、进口环节代征税税率、海关监管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税率等,及时办理报关手续,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版),(以下简称《中英文税则》)。 为便于使用本书,现说明如下: 第1列为“税则号列”,其8位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的10位数编码。 第2列为“货品的中文名称”。 第3列为“进口税率”,其中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2栏是中巴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部分进口的货物;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术1、2栏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第4列为“增值税率”,栏目空白时为免征,其他分为13%和17%两种。 第5列为“出口退税率”,栏内数字表示相应退税税率。 第6列为“计量单位”,为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第7列为“监管条件”,相应的代码表示在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代码,具体名称参见本书《监管证件与名称代码表》(见1179页)。 第8列为“货品的英文名称”。 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除外)。 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复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件2(第1022页)。 本税则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的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参见附件3(第1026页)。 本税则在税号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目的部分商品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的证明,可按本税则附件4的税率计征税款(第1028页)。

书籍目录

归类总规则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件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千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 动、植物油、指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饲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小学生无脊椎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演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饲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 矿产品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似容器;动物肠线制品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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