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例集
2006-4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高虎城
302
《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例集:亚非卷(第2册)》为这套丛书中《亚非卷》案例集的第二册,收集了1994年至2003年年底结案的土耳其、南非、韩国、埃及、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马来西亚和泰国等国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64个案例,期望对案情的介绍和相关评论更加深入细致。我们在此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在本卷编写中所提供的大力协助。
一、土耳其反倾销法律制度和程序简介1.1997年土耳其对华聚乙烯醇反倾销案2.1997年土耳其对华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反倾销案3.1999年土耳其对华钢或铁质管件接头反倾销案4.2000年土耳其对华化纤织物反倾销案5.2001年土耳其对华打火机及零件反倾销案6.2002年土耳其对华铅笔和彩笔反倾销案7.2002年土耳其对华尼龙搭扣反倾销案8.2002年土耳其对华自行车内外胎反倾销案9.2002年土耳其对华化纤地毯和膝毯反倾销案10.2003年土耳其对华门锁反倾销案11.2003年土耳其对华塑料自动铅笔和塑料圆珠笔反倾销案12.2003年土耳其对华耐热玻璃锅盖反倾销案13.2003年土耳其对华合页反倾销案14.2003年土耳其对华童车反倾销案二、埃及反倾销法及其对华反倾销综述1.2000年埃及对华铅笔及彩色铅笔反倾销案2.2001年埃及对华轮胎反倾销案3.2002年埃及对华瓷餐具反倾销案4.2002年埃及对华管件接头反倾销案5.2003年埃及对华柠檬酸反倾销案6.2003年埃及对华干电池反倾销案三、菲律宾保障措施调查程序1.2003年菲律宾浮法玻璃保障措施案2.2003年菲律宾玻璃镜保障措施案3.2003年菲律宾花纹玻璃保障措施案四、马来西亚反倾销、反补贴机制简介1.2002年马来西亚对华自行车反倾销案五、泰国反倾销法和实务简介1.1997年泰国对华热轧卷/切板反倾销案2.2001年泰国对华H型钢反倾销案3.2003年泰国对华柠檬酸反倾销案六、以色列反倾销制度简介1.2001年以色列对华对接焊管配件反倾销案七、印度尼西亚反倾销法概述1.1999年印尼对华钢管反倾销案2.2003年印度尼西亚对华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反倾销案八、南非反倾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特点1.1991年南非对华平纹机织物反倾销案2.1991年南非对华松香反倾销案3.1992年南非对华锄头反倾销案4.1992年南非对华毛巾和面巾反倾销案5.1992年南非对华男女棉内衣反倾销案6.1993年南非对华半炼石蜡反倾销案7.1993年南非对华扑热息痛反倾销案8.1993年南非对华铲、镐、叉、耙反倾销案9.1994年南非对华鞋类反倾销案10.1995年南非对华铝制品反倾销案11.1996年南非对华螺旋密封胶带反倾销案12.1996年南非对华尿布垫反倾销案13.1997年南非对华客车轮胎反倾销案14.1997年南非对华不锈钢器皿案15.1998年南非对华丙纶毯反倾销案16.1998年南非对华平板浮法玻璃反倾销案17.1998年南非对华醋氨酚倾销案18.1998年南非对华螺栓和螺母反倾销案19.1999年南非对华玻璃珠反倾销案20.2000年南非对华钢丝绳缆反倾销案21.2000年南非对华门锁和门把手反倾销案22.2003年南非对华丙烯酸织物反倾销案23.2003年南非对华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反倾销案24.2003年南非对华铸(锻)造研磨钢球反倾销案九、韩国反倾销制度简介1.1993年韩国对华纯碱反倾销案2.1997年韩国对华硅锰铁合金反倾销案3.1997年韩国对华糠醇反倾销案4.1997年韩国对华一次性打火机反倾销案5.1999年韩国对华碱锰电池反倾销案6.2001年韩国对华自印复写纸反倾销案7.2002年韩国对华白水泥反倾销案8.2002年韩国对华纸张反倾销案9.2003年韩国对华氯化胆碱反倾销案十、日本保障措施体系简介1.2001年日本对华毛巾过渡性保障措施案
1.对进入调查程序待确认倾销是否存在的产品,断然提高其进口关税的做法是一种极端的歧视行为 本案中,南非在对中国部分鞋类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期间又以提高关税的形式再次对同一商品设限,这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对已进入调查程序但尚未确认其是否存在倾销的中国出口鞋,税贸署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断然提高进口关税税率,这种做法于情于理都不相合,严重背离了WTO的贸易救济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这种双重打击对中国企业来说也是极不公正的,是一种赤裸裸的贸易保护主义。这种做法的目的乃是为了维护国内缺乏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的利益,缓解企业对政府的不满和失业。对国内产业的过度保护只能使其进一步丧失国际竞争力,同时损害广大南非消费者的福利。从局部和短期来看,提高进口关税可能会保护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是不利于南非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是不符合南非长远和根本利益的。 2.积极争取南非对华最惠国待遇,将双边贸易纳入规范之中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贸易的基础。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且与双边最惠国待遇不同,它是多边的最惠国待遇。 在本案调查期中,中国当时仍在进行复关的最后谈判,并且中南两国也未签署双边贸易协定,但中国政府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并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已表明中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的承诺。中南两国的双边贸易的规范只能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的规则和国际惯例,即GATT平等互惠的原则。此外,中国的贸易伙伴国美国和欧盟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南非基于中国不享有最惠国待遇便认为可以对中国产品采取直接增税的做法是毫无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的,既不符合多边贸易规则,也违反了国际社会发展双边贸易的基本规则,是一种严重的贸易歧视行为。 1996年5月,中国和南非就最惠国问题达成协议,相互承诺对原产于对方国家的所有货物进口在征收关税、缴纳费用和通关手续方面均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南非将不能以此为由采取直接针对中国产品提高关税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南非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做法。 ……
本书收集了1994年至2003年年底结案的土耳其、南非、韩国、埃及、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马来西亚和泰国等国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64个案例。书中的每个案例都是由基本案情和相关评注两部分组成,既有丰富翔实的基础资料,又有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立案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论述说明。此外,评注还就中国企业在案件应诉中的做法进行了分析,以期总结经验,扬长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