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出口信用保险案例集
2008-12
中国商务出版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业务理赔追偿部 编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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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在经历了成功与失败、喜悦与挫折之后,企业逐步意识到了国际化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逐渐发展成为涵盖经济、法律、管理、贸易、金融、信息与物流等多领域的综合学科;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涌现,推动着国际贸易不断突破原有的边界,不断创建新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成为摆在众多出口企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唯一一家经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成立7年来,贯彻执行国家“走出去”战略,为企业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等提供了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支持了货物、资本、服务和技术的出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业务理赔追偿部7年来,共处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各类报损案件8000余宗,索赔案件5000余宗。为了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增强出口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提高出口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我们用了两年多时间,将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整理归纳,结集出版了这本《国际贸易与出口信用保险案例集》。 本书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生动展现了国际贸易面临的常见风险,从不同角度剖析了出口企业可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简要介绍了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理论价值。
1. 从一宗仲裁案看法律手段的选择2. 非银行信用证风险防范3. 利用关键供应商地位积极收回破产前欠款4. 从一宗破产案看美国破产替代程序5. 一宗南非追偿案件的启示6. 化学药品出口国际贸易风险分析与防范7. 一个迪拜追收案例的启示8. 宏观经济对企业违约的影响——从一宗美国拒收案说起9. 美国次贷危机下关注大买家风险10. 一宗阿联酋拖欠案的启示11. 从以色列追偿案看国际贸易风险防范12. 从“蜜月”走向关系破裂13. 通过案例看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14. 浅析信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15. 找准交易对象保障债权确立16. 及时介入快速理赔高效追偿17. 知己知彼有的放矢——浅谈欠款追偿的谈判策略18. 通过案例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19. 浅析意大利的止付制度20. 一桩仲裁执行案的反思21. 一宗债务人恶意拖欠案件的启示22. 一宗深加工结转追偿案件的启示23. 将内贸险理赔追偿工作纳入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总体布局24. 浅谈美国买家拖欠案件的诉讼追偿25. 一宗土耳其追偿案件的启示26. 从一宗保险合同融资纠纷案件看代位权诉讼27. 在韩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商账追收的可行性分析28. 从一宗仲裁案看贸易纠纷案件的定损核赔29. 由一宗外贸代理纠纷案引发的思考30. 从一宗理赔案看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31. 出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享有的抗辩权32. 浅析保留贸易往来书面证据的重要性——从中国信保两宗索赔案件的处理谈起33. 对外汇管制国家出口交易需谨慎34. 一宗买家拖欠案件的启示——低限额批复与超限额出运35. 利用专业渠道尽快解决纠纷36. 探析破产法律制度积极寻求减损措施37. 一宗拒收案件的启示38. 浅析信用证交易风险——从伊朗s银行索款案例谈起39. 以诉讼施压促还款协议执行40. 浅议还款协议的签订与执行41. 浅谈非诉追讨的谈判策略42. 从一则案例看土耳其海关规定43. 从一宗案例看信用证“止付令”在西班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44. 出口信用保险的减损作用45. 如何防范买方以质量争议为由拖欠货款46. 一宗拒收转破产案件的启示47. 土耳其追偿相关法律制度简介48. 信用证“止付令”案例分析49. “以静制动”追讨债务人50. 委内瑞拉的外汇管制风险解析51. 一起多方责任的贸易案件52. 国内贸易单证、票据、文件简述——以工程机械行业为例53. 一宗尼日利亚信用证案件的启示54. 一份“对账函”引发的思考……
1.从一宗仲裁案看法律手段的选择 程家敏 一、案情介绍 2004年9月,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美国买家B公司出口价值约10万美元的货物,约定支付方式为OA60天。应付款日过后,经A公司多次追讨,B公司一直拖欠货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中国出15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通报了可能损失,并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追讨。 二、案件处理 由于债务人一直拒绝偿还欠款,中国信保律师于2005年4月提起诉讼。债务人在收到诉状后,在答辩期内进行了答辩,同时提起了反诉,反诉理由为:A公司的货物存在迟出运和质量问题,导致其损失,并且A公司的×经理已经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免除了B公司的付款义务。A公司在律师的帮助下,对债务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反驳,同时指出所谓的×经理并不是A公司的员工,而是B公司在中国安排采购的员工,因此X经理的承诺与A公司无关。2005年11月,债务人律师突然提出动议,认为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签署了仲裁条款,因此要求法庭撤销本案的本诉和反诉。法院最终支持了债务人律师的动议,裁定争议事项由仲裁机构管辖,并撤销了本案的本诉和反诉。如果双方未在2006年2月17日之前提起仲裁,A公司将不得就同一事项在美国再次提起诉讼。 针对法院的裁定,中国信保立即联系国内律师并在2006年2月15日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被受理后,仲裁庭向债务人寄送了仲裁通知、规则以及仲裁员名册。2006年8月2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债务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审理,并在“庭审要点”上签字。仲裁庭于2006年12月作出了A公司胜诉的裁决。除货款本金外,仲裁庭裁决债务人还需承担A公司的利息损失、汇率损失以及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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