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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释义

杨学波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杨学波  

页数:

311  

字数:

189000  

书籍目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职权】 第三条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不交或者少交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会计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检查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第二十二条 【调查、查询存款】 第二十三条 【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法所得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利用财政违法行为骗取行政奖励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关的调查、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相互配合】 第三十一条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不服处理、处罚、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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