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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助一点通

李秀华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2-1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

李秀华  

页数:

231  

内容概要

  《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是一套给百姓看的普法类图书,它可以为百姓维权,替百姓解惑,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套丛书自2001年首次出版,共计50余个品种,其内容覆盖了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方面面。因《法律帮助一点通:家庭财产纠纷(修订版)》通俗易懂,内容全面,深受广大读者的肯定和欢迎,先后入选国家“农家书屋”、“送书下乡工程”等项目,并荣获中国法律图书优秀奖。

书籍目录

一、家庭财产纠纷的预防1.如何处理因订婚引起的财物纠纷?2.如何处理因包办婚姻引起的财产纠纷?3.如何处理因买卖婚姻引起的财产纠纷?4.什么是借婚姻索取财物?5.解除婚约后应否退还彩礼?6.什么是赠与?7.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8.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意义有哪些?9.男女双方结婚时,必须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吗?10.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步骤?11.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哪些内容?12.什么是夫妻财产制?13.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有哪些?1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15.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法律效力如何?16.约定财产需要哪些法定条件?17.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8.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应归夫妻共同所有?19.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是否应归夫妻共同所有?20.法律如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的?21.婚前写书,婚后出版所得稿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22.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23.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24.法律允许夫妻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吗?25.区别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有何意义?26.夫妻分居,一方在外借钱应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7.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注意哪些事项?28.如何理解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29.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是什么?30.对再婚父母,子女还有赡养的义务吗?31.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应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32.兄弟姐妹之间承担扶养义务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3.什么是继承?继承的法律特征有哪些?34.取得继承权依据有哪些?35.《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6.什么是遗产?遗产有哪些法律特征?37.遗产的范围有哪些?38.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39.什么是法定继承?它有哪些法律特征?40.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哪些?其继承顺序如何规定?41.什么是代位继承?42.抚恤金、保险金可否作为遗产?43.被继承人的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44.被继承人的遗产同家庭共同财产中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有何区别?45.什么是转继承?4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哪些?47.遗产分配时应掌握什么原则?48.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有哪些形式?49.如何订立遗嘱?50.如何执行遗嘱?51.如何完成遗嘱的变更与撤销?52.什么是遗赠?其法律特征有哪些?53.如何区别遗赠与赠与、遗赠与遗嘱继承?54.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其法律特征有哪些?55.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区别?56.如何理解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权?57.法律对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58.女婿或儿媳可否继承岳父母或公婆的遗产?59.法律如何规定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60.法律如何规定祖孙之间的继承权?61.法律如何规定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62.什么是继承权?63.什么是继承权的放弃?64.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65.请求保护继承权有期限吗?66.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67.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68.如何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69.《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70.《婚姻法》如何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71.《婚姻法》如何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72.什么是抚养?73.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如何界定?7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75.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什么责任?76.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谁承担赔偿责任?77.子女对父母有哪些赡养扶助义务?78.因客观原因父母未抚养的子女是否有赡养父母的责任?79.出嫁女儿是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二、家庭财产纠纷的法律界定及处理途径附录

章节摘录

  出嫁并放弃遗产的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李某夫妻婚后育有两子一女。李某夫妻重男轻女的思想较严重。李某的两个儿子结婚后,每月按李某的要求向父母支付生活费用各100元。2001年3月女儿小芹结婚,依当地习惯,父母未收女儿赡养费。但父母告诉女儿,以后家里的房子是两个哥哥的,家里的财产也没小芹的份儿。然而自2001年10月,大哥外出打工,收入很低。二哥得了重病,生活极困难。李某夫妻找到女儿要赡养费,女儿小芹认为自己已出嫁,将来不要父母的财产,所以不答应给父母赡养费。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上述规定表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女儿出嫁而消除。子女承担法定义务,没有男女之别。  本案小芹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小芹不能以自己不要父母的财产为借口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至于习惯上儿子赡养父母,将来由儿子继承父母财产,而女儿不用赡养父母亦不能继承财产完全是一种习俗。这种习俗,是男女不平等观念的反映。本案说明改变重男轻女的观念,倡导男女平等的观念仍是一个十分艰巨的过程。因此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男女平等,继承父母的财产,男女的权利也是完全平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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