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扰乱市场秩序罪
2005-1
中国检察出版社
卢宇容 编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扰乱市场秩序罪)》为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典型案例、罪与非罪案例、此罪和彼罪案例等三种不同类型的案例。书后有与此罪名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的类编。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陈某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认定和选择性 罪名的适用 二、虚假广告罪 石连宇、程齐虚假广告案--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区分 三、串通投标罪 王银明等人串通投标案--串通投标罪的具体认定 四、合同诈骗罪 宋华阁、蒋智明合同纠纷案--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分 宋岷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 温守川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与借款纠纷的区分 陈松、邓东合同诈骗案--以口头合同形式诈骗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方承金合同诈骗案--骗取合同保证金行为的定性 申林忠、曹钢华合同诈骗案--质押财产数额的计算问题 黄好进合同诈骗案--非法占有主观目的之认定 内蒙古三利羊绒有限责任公司诈骗案--单位犯罪的具体认定 谢富朋合同诈骗案--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五、非法经营罪 赵宇昶、郭胜、尹剑刚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认定 张宁、慕力炜、陈海生、王玮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之认定 常熟市医药化工实业总公司、魏小钟、杨斌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之认定 金沙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罪中的犯罪对象之认定 王旭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罪认定中的法条竞合问题 张进秋非法经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非法经营罪与非罪的区分 张庆林、南虎山非法经营案--非法套取、倒卖外汇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一 李柏庭非法经营案--变相传销行为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 张英非法经营陈化粮案--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分 杨延俊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分 六、强迫交易罪 满志刚等人强迫交易案--强迫交易罪的具体认定 唐沛文强迫交易案--强迫交易罪的客观特征 杨成美等人强迫交易案--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龙开军等人强迫交易案--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丁某、朱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具体认定 八、倒卖车票罪 魏某、王某、李某、张某倒卖车票案--倒卖车票罪的具体认定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龙潭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白超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特征 浙江置地联合公司、杭州华源实业公司、孙达山、孙仲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偷税案--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具体认定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华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具体认定 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张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具体认定 十二、逃避商检罪 代某逃避商检案--逃避商检罪的具体认定 附:办案依据
版权页: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宋岷处扣押桑塔纳小轿车川一21181一辆、菲利浦背投电视机一台。另查明,被告人宋岷自2001年3月31日至8月31日,使用樊文霞的货款向其人股的西昌市个体户庄方平鱼铺共计投资26.5万余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宋岷的当庭供述与被害人樊文霞的当庭陈述相吻合,可以证实双方曾就销售燃料油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协议内容为樊文霞在新疆出资组货,并向四川省西昌发运,被告人宋岷在西昌接货销售后再及时返还货款,利润年底五五分成。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樊文霞的报案材料和陈述与证人樊汶学的证词相一致,可证实2001年6月15日、17日、24日樊文霞出资从新疆向西昌发燃料油7车皮,共计357.57吨,被告人宋岷在西昌市接货后将销售所得占为己有,并未向樊返还。在樊多次追索之下,被告人宋岷采用欺骗的方式仅归还4万元,即与被告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樊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经过。 3.证人证言 (1)证人韩生璞的证言与公安机关从石河子开发区宝山商贸有限公司提取的燃料油出库单相一致,证实樊文霞于2001年6月11日、12日、13日、22日、25日从石河子宝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拉运燃料油的情况,并证实樊文霞拉运的燃料油从其单位直接拉到火车站,出库前其单位也已过磅,樊文霞已将货款84万余元全部付给石河子宝山商贸有限公司,燃料油共计357.57吨; (2)证人瞿浩胜的证言与侦查机关从北疆铁路公司奎屯车务段客货服务公司提取的货物运单七份,可证实樊文霞于2001年6月15日、17日、24日通过奎屯火车站向西昌凉山州一力有限责任公司共发运燃料油7车皮; (3)证人徐明华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宋岷在西昌火车站接收、销售燃料油的情况,并证实被告人宋岷已将收到的7车皮燃料油在四川省全部销售,货款亦已全部收回,同时其还证实被告人宋岷在樊文霞到西昌索款时欺骗樊的事实; (4)证人高怀坤的证言可以证实四川省会东县江州加油站于2001年7月、9月从被告人宋岷处共购买了7车皮燃料油,并已将全部货款共计95万余元支付给被告人宋岷的情况; (5)证人庄方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宋岷与其合伙开鱼铺的情况。该证言还能与侦查机关从庄方平处提取的庄方平与被告人宋岷合伙开鱼铺的账目记录本相一致,证实被告人宋岷于2000年8月即开始向庄方平的鱼铺陆续投资,2001年3月31日至8月31日被告人宋岷向该鱼铺共投资26.5万余元; (6)证人杨兰芹的证言与被害人樊文霞的陈述相吻合,可以证实2001年8月份杨陪同樊文霞到四川省西昌市向被告人追要过货款。
《刑案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扰乱市场秩序罪》通过其特有的体例安排,即基本情况、诉辩主张、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判案理由、定案结论和法理解说六个部分的内容,完整地展示了从诉到判的全过程,从诉、辩、审、评四个角度全方位地解析了刑法分则的操作实务。供检察、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时借鉴比照,对刑法教学和科研也具有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