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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研究

赵丙贵 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

2007-3  

出版社:

中国检察  

作者:

赵丙贵  

页数:

228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想象竞合犯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为了追求定罪量刑精致化所创设出的一个理论概念。这一概念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立法上的确认和实务界的普遍适用。但是,自从这一概念出现以来,中外刑法学界围绕想象竞合犯诸问题所展开的论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迄今为止仍见仁见智,可以说,想象竞合犯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有深入探讨的必要。因此,对于想象竞合犯诸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应当成为刑法学者的一项责无旁贷的使命。

作者简介

  赵丙贵,男,辽宁鞍山人,1959年l1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在鞍山电视大学任教2年。1987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一直在辽宁省委党校工作。先后任法学教研部副主任、主任。2001年晋升为教授。2002年调入辽宁大学法学院任教。2003年,考取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2006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会理事,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出版个人专著2本,主编教材4本。在《法学家》、《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想象竞合犯定位论第一节 想象竞合犯定位的理论之争一、犯罪行为论二、法律效果论三、刑罚裁量论四、犯罪行为论与法律效果论结合论五、犯罪行为论与刑罚裁量论兼顾论第二节 想象竞合犯定位问题评析一、刑事责任论之提倡二、竞合论之引入三、想象竞合犯定位论诸观点概评第二章 想象竞合犯前提论第一节 一个行为一、刑法中的行为理论二、一个行为的判断三、小结第二节 数个罪名一、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二、同质想象竞合问题三、罪名与构成要件的关系第三章 想象竞合犯本体论第一节 想象竞合犯的本质一、单数理论二、复数理论三、想象竞合犯本质之新诠第二节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一、想象竞合犯概念的立法规定和学理界定概览二、界定想象竞合犯概念的几个关键词第三节 想象竞合犯的类型一、罪过形式之间的想象竞合犯类型二、犯罪完成形态之间的想象竞合犯类型三、犯罪停止形态之间的想象竞合犯类型四、实行犯与非实行犯之间的想象竞合犯类型五、行为方式不同的想象竞合犯第四章 想象竞合犯关系论第一节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一、法规竞合的若干理论问题二、法规竞合的新解读三、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第二节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一、研究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关系所遇到的尴尬二、牵连犯肯定说之肯定三、牵连犯范围之确定四、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第三节 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一、结果加重犯的本然、已然及其应然二、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第四节 想象竞合犯与共同犯罪一、共同正犯与想象竞合犯二、教唆犯与想象竞合犯……第五章 想象竞合犯适用论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关于定位于犯罪形态论的观点  将想象竞合犯定位于犯罪形态论,应当说是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将其称为犯罪论或犯罪行为论抑或罪数形态论,只是这一观点的不同文字表述而已。客观地说,想象竞合犯所具有的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特质,确实是犯罪论的内容,因为犯罪论的核心任务是解决行为与构成要件两者的关系问题。而不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抑或数行为触犯数罪名,都可归人行为与构成要件关系之门下。而且,如果行为与构成要件的关系没有得以解决,就没有想象竞合等竞合犯产生的余地和可能。就此点而言,犯罪论确实担当着确认想象竞合犯基础和前提的重要角色。没有这一基础和前提,想象竞合犯就不存在。但是,基础和前提并不等于事物本身,犯罪论也不等于想象竞合犯的本体。解决复数犯罪构成被一行为所实现,仅仅是解决了想象竞合犯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并不意味着解决了想象竞合犯的核心和本体问题--想象竞合犯成立后的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以及由此决定的刑事责任大小的确定问题,以便求取对想象竞合犯适当的处理原则。如果不将想象竞合犯的核心和本体定位于此,势必纠缠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和区隔问题上,而忽略了想象竞合犯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便歪打正着地提出了正确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也因前提的模糊而受到质疑。如果我们将其定位于复数犯罪构成实现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大小和不法内涵的确定问题,将罪数论的纷争交由犯罪论去解决,就会各得其所、各司其职,使想象竞合犯的“真身”得以显现,从而使其轻装上阵,完成好自己的使命。也会使想象竞合犯与其他竞合形态的区分更加容易一些。因此,将想象竞合犯定位于犯罪形态论,也许是刑法学界发展的一个带有方向性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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