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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

刘杰 刘杰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03出版)
出版时间:

2008-3  

出版社:

刘杰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03出版)  

作者:

刘杰  

页数:

277  

内容概要

  《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主要内容介绍:第1章,介绍日本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情况。第2章,介绍日本在信息公开立法的理论讨论中,对知情权及其宪法依据的有关理论的基本情况。第3章,介绍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的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状况及有关情况。第4章,介绍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及主要影响因素。第5章,介绍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第6章,介绍日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信息公开制度状况,主要有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以及公益法人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问题,国会及法院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问题。第7章,介绍《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地方公共团体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制定状况。第8章,介绍日本近期对《行政信息公开法》施行状况的检讨情况。第9章,对部分日本法院的信息公开诉讼案例进行分析,以反映日本法院判例对信息公开法的解释情况。第10章,对中国信息公开立法法制环境进行分析。第11章,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对中国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制度试作探讨。并且在附录中登出笔者最新翻译的日本信息公开法及有关主要法律,以便于读者查阅参考。

作者简介

刘杰,男,1956年生,河北徐水人,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曾任中级法院法官十四年,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各类案件数百件无错案,并任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出版《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独著)、《行政法学》(主编)、《立法法释论》(副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副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合著)等专著及教材10余部,在各类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吴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日本信息公开立法概述一、市民运动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二、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的信息公开条例三、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四、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一)立法目的(二)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与文书(三)信息公开的请求人(四)不公开的信息与限制公开的信息(五)《行政信息公开法》上的第三人(六)信息公开审查会(七)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五、日本信息公开法的实施简况第二章 日本宪法上的知情权一、知情权理论的宪法依据二、国民主权理论的宪法依据三、法院判决中的知情权四、信息公开法上的知情权及四年后的评价五、小结第三章 日本地方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一、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现状二、信息公开条例的一般内容(一)制定条例的目的(二)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三)公开的公文书(四)请求权人(五)适用除外的信息(六)关于第三人信息的处理(七)本人信息的公开请求(八)信息公开程序(九)信息公开审查会三、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依据四、判例对信息公开条例的解释(一)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资格(二)关于个人信息(三)法人事业信息(四)会议记录的公开五、地方信息公开条例与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关系(一)信息公开条例与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对应性(二)信息公开条例相对行政信息公开法的独立性六、小结第四章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制定一、制定信息公开法的政治背景(一)田中秘密金库问题与洛克希德案件(二)利库路特贿赂案件(三)官官接待问题(四)党派的活动二、信息公开的市民运动(一)药害艾滋病事件(二)市民监察专员运动(三)自由人权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共同运动三、地方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四、行政信息公开法制定的开始五、信息公开部会的审议六、行政信息公开法案的提出七、行政信息公开法案的审议通过八、小结第五章 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一、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一)《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的实施机关(二)实施机关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与课题(三)与地方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机关比较(四)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公开实施机关的比较二、信息公开的信息范围(一)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的信息范围(二)对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规定的信息范围的评价三、信息公开的程序(一)信息公开申请(二)信息公开的决定(三)信息公开案件的移送(四)信息公开第三人意见的提出(五)信息公开决定的实施(六)手续费(七)《行政信息公开法》的程序规定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八)《行政信息公开法》程序规定的问题与课题四、行政机关主动进行信息公开五、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措施(一)行政文书的管理(二)对申请前的信息帮助(三)实施《行政信息公开法》的情况公布及措施改进六、信息公开的救济(一)信息公开的不服审查及咨询义务(二)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三)信息公开诉讼的案件管辖和移送(四)关于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中的问题与课题第六章 日本行政机关以外的信息公开一、地方公共团体的信息公开二、国会的信息公开三、法院的信息公开四、独立行政法人的信息公开制度(一)独立行政法人的概念(二)独立行政法人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制度五、公益法人的信息公开第七章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一、日本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概况(二)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制度二、日本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一)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概况(二)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制度三、地方公共团体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制定状况第八章 日本信息公开法的检讨与改善措施一、行政信息公开法施行简况二、行政信息公开法施行存在问题及建议改进措施(一)立法目的(二)行政文书的范围(三)开示与不开示的范围(四)开示请求与实施的程序(五)不服申请(六)信息公开诉讼(七)行政文书的管理(八)积极提供信息的措施三、完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改进措施(一)彻底贯彻信息公开法的宗旨(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姓名的处理(三)不服申请案件处理的迅速化(四)对恳谈会等会议上发言者姓名的处理(五)行政信息公开法施行令的部分修改(六)总务省关于寄送费用缴付方法的规定第九章 日本法院判例对信息公开法的解释一、爱知博览会收支预测文书公开诉讼案(一)案件概要(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原、被告理由(三)法院判决(四)案例简评二、大阪府知事交际费公开诉讼案(一)案件概要(二)大阪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三)大阪高等法院第一次控诉审判决(四)最高法院第一次上告审判决(五)大阪高等法院发回控诉审判决(六)最高法院第二次上告审判决(七)案例简评三、宫城县知事经费支出文书公开诉讼案(一)案件概要(二)仙台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三)仙台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四)案例简评第十章 中国信息公开立法环境分析一、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二、现行法律中的公众知情权及国家机关公开信息义务(一)人大会议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开(二)为保护公众民事权利的信息公开(三)行政机关的常规信息发布(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五)行政机关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三、中央国家机关及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一)中央国家机关的改革措施(二)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三)电子政务的发展四、信息公开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及调整(一)信息公开法与保密法(二)信息公开法与档案法(三)信息公开法与统计法(四)信息公开法与隐私权法和商业秘密法五、中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艰巨性与可能性(一)中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艰巨性(二)中国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可能性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治意义(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不足第十一章 外国制度借鉴与中国立法探讨一、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二、信息公开的信息范围三、信息公开的程序(一)一般程序规定(二)第三人提出意见(三)手续费(四)案件的移送(五)听取意见及听证(六)告知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七)与行政程序法的衔接四、信息公开的救济附录:日本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附录一: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附录二: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附录三:信息公开及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附录四: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附录五:关于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参考书目一、中文主要参考书目二、日文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四、信息公开法上的知情权及四年后的评价在《行政信息公开法》没有使用“知情权”的概念,没有突出知情权的核心性质,而是突出了“根据国民主权理念”,强调政府向国民的“说明责任”和推进国民“正确理解和批评”之下的行政;具体规定了国民的“行政文书开示的请求权”的具体权利。该法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使用“知情权”概念,但法律对具体请求权的规定仍然属于知情权性质,只是排除了抽象的知情权而使知情权更加具体。  在信息公开法实施四年后,日本总务省于2004年4月开始组织进行信息公开法制度运营检讨,并于2005年3月末提出《关于信息公开法制度运营检讨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报告中,仍肯定该法关于目的条款的规定。该报告认为:“虽然关于目的规定中使用‘知情权’概念在立案时议论很多,但关于‘知情权’的内容、外延和宪法上的位置,学说上有各种不同理解。并且,作为.请求权权利的‘知情权’,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始终未得到承认。考虑此情况,在目的条款中未使用该概念。”“从信息公开法施行后解释、运用的状况看,在与信息公开法有关判决及审查会咨询报告中,“知情权”概念的有无,对解释原理、证明责任的分配,未必存在问题。”①政府为进一步论证在法律中未使用“知情权”概念的正确性,在该报告中还以地方公共团体的目的条文规定进行佐证,并且举出外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佐证:“从都道府县以及政令指定的城市的60个信息公开条例来看,使用‘知情权’概念的有53个,其中在目的条文规定中使用的有34个。在这些使用‘知情权’的宪法根据中,除‘基于地方自治的宗旨’外,在宪法条文上未必是明确的。并且使用‘说明责任’概念的有59个条例,其中有53个使用在目的规定中”;“从外国的信息公开法制看,在法律目的条文规定中,考察的30个国家的有关法律,仅有韩国一个国家使用‘知情权’;使用‘说明责任’的有新西兰、墨西哥、南非、波黑四国”。②该报告也承认,“虽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使用‘知情权’概念,但在法律中并未排除知情权”,对于“开示请求权的权利规定、原则公开的思想形成的信息公开结构”,对进一步深入讨论“知情权”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对信息公开法的关于知情权的制度安排,是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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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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