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法德检察制度

魏武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

魏武  

页数:

353  

内容概要

  《法德检察制度》是我国第一本全面介绍法国和德国检察制度的专著。《法德检察制度》内容丰富、资料新颖,对两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组织体系、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职权、检察官制度作了全面、详尽、客观、准确的介绍。《法德检察制度》一书作者曾在法国、德国求学多年,精通法语、德语,为法国巴黎第五大学法学硕士(1996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7年)、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2005年),有着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的工作经验,对法国、德国的检察制度了然于胸,作者扎实的法学理论、外语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证了《法德检察制度》内容的准确与客观。

作者简介

  魏武,女,1989年–1993年徐州师范学院英语专业 (文学学士),1993年–199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硕士,1994年–1995年在巴黎第二大学学习法律,1995年–1996年在巴黎第五大学学习法律和国际政治 (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2005年(预计)在德国弗莱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1997年–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职称:助理研究员)谢鹏程主编,著有《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 (撰写法国、德国部分),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月版。

书籍目录

总序丛书出版说明第一编 法国检察制度第一章 法国检察制度的渊源与发展一、国王代理人与法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二、现代法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章 法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一、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二、检察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三、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第三章 法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一、检察机关的设置二、检察机关的特点三、内部组织四、外部联系第四章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一、检察机关的司法职权二、检察机关的非司法职权第五章 法国检察官制度一、检察官遴选制度二、检察官任命制度三、检察官晋升制度四、检察官继续培训制度五、对检察官的保护六、检察官的义务七、检察官制裁制度第二编 德国检察制度第六章 德国检察制度的渊源与发展一、德国第一个现代检察院——柏林检察院的诞生二、检察机关在德国的普及三、检察官职位法的发展演进第七章 德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一、德国检察机关现在的法律地位二、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关系三、检察官的隶属性和受指令约束性四、检察官的回避和拒绝第八章 德国检察机关组织体系一、检察机关的机构组织二、检察机关的人员配置三、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第九章 德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一、检察机关的客观性义务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追诉中的职权三、行政程序中的检察机关四、检察官的其他职权第十章德国检察官制度一、检察官任职资格二、检察官的遴选三、检察官的任命制度四、检察官工作鉴定制度五、检察官晋升制度六、检察官继续培训制度七、检察官纪律制度八、检察官责任制度九、检察院的财政保障十、检察官工资、休假与退休制度附录:法律条款汇编1.法国《刑事诉讼法典》2.法国《宪法》3.法国《民法典》4.法国《知识产权法典》5.法国《民事诉讼法典》6.法国《商法典》7.法国《行政司法法典》8.法国《财政法院法典》9.法国《司法组织法典》10.法国《关于司法官地位之组织法之1958年12月22日第58-1270号条例》11.德国《刑法典》12.德国《刑事诉讼法》13.德国《麻醉品法》14.德国《法院组织法》15.德国《行政法院法》16.《德国法官法》参考文献词汇对照表后记目录索引

章节摘录

  事实上,检察官最重要的作用是在判决阶段。首先,检察官必须在法官作出最终判决前,以书面方式提出最终意见书,这是因为检察官被排除在法庭评议之外。一般认为,在1542年普瓦耶案件中,检察官第一次被拒绝参加法庭评议,因为诉讼双方知悉法官意见被认为是不理智的。不过检察官很不满意被摒弃在法庭评议之外,所以甚至发生过检察官在门外侧耳偷听法庭评议的情况。为了防止法官被检察官意见所左右,检察官意见书必须书面作出并密封,法官只有在法庭审理结束后才能启阅。检察官在意见书中必须直接提出意见,如放弃追诉,或请求法官判决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不能陈述理由,以免影响法官的决断。实践中,在涉及被告人是否有罪方面,法官一般都接受检察官的意见;但对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法官是否接受就难说了。  其次,检察官还可以对判决提起上诉。古法在刑事领域设置了双重审级:对所有初审法院的有罪判决(重罪法庭和御任司法官的判决除外)都可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对于无罪判决,高等法院检察长负责审阅案卷,并在法官判决书的外侧白边上注明其是否同意无罪判决的意见。检察官对所有判决都可以提起抗诉,是否抗诉由检察官自由裁量。与最终意见书不同的是,检察官抗诉书应载明抗诉原因。  对于判决的执行,1670年刑事法令要求高等法院自动监督刑罚的执行。刑罚执行的地点在判决书中应明确。检察官只负责组织实施刑罚的执行,尤其是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对于初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只有检察长同意后,囚犯才能被释放。对于有罪判决,除非检察官要求推迟执行(如被判有罪人怀孕)或反对执行(如判决执行方式难以实现或判决错误等),刑罚应立即执行。一般来说,在涉及死刑时,检察官才会介入。  检察官还负责对监狱的运作进行监督。不过法官也有同样的责任。1670年刑事法令要求检察官每周视察监狱一次,高等法院则由检察长或总律师每六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性视察,对囚犯待遇和监狱安全进行视察。建筑状况也是视察内容之一。法国一些重要监狱里,经常发生因建筑陈旧,数十名囚犯得以共同脱逃的情况。


编辑推荐

  《法德检察制度》为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系列丛书之一,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反映了人民检察理论的奠基之作对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制度构建的深远影响;介绍了对世界各国和地区检察制度研究的新成果。希望丛书的出版能够对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基础和历史素材。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法德检察制度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