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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研究

李小明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  

出版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作者:

李小明  

页数:

316  

Tag标签:

无  

前言

  改革开放政策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贸易大国,中国的产品源源不断地输往世界各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与技术也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已逐步融为一体;作为投资接受国,且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中国企业与外国(地区)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也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经济全球化带动的市场竞争已经超出了地理的行政区划,变得更广泛、更直接、更激烈。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的市场称不上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垄断是如影相随、相伴共生的。只要市场上存在竞争,就必然会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产生。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完善,各种垄断现象也日渐显现。企业联合限制竞争、优势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并购试图垄断市场等行为,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影响了国民经济持续、高效、健康的发展,有效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  竞争法(反垄断法)在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因其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被喻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或“经济宪法”。目前,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地区)都建立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也于1994.年提上了日程,历经十三年立法者的艰苦工作,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不但标志着社会对反垄断法理念和价值认识的统一,也反映了人们对反垄断法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期望。

内容概要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维护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包括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企业合并审查三大支柱。本书根据经济学原理对竞争的市场及其结构进行动态分析,揭示了各种垄断形态的经济、法律特征及其相互变化关系,即反垄断法三大组成部分的关系,提出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垄断发展的初级形态,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发展的高级形态的观点,提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受法律规制的观点。本书还分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性、违法认定原则、法律责任等问题,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形态的依法规制作了系统分析,最后对我国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提出了作者的设想。

作者简介

  李小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先后在湖南省外经贸系统及湖南省司法机关工作,主要从事商务法律工作。先后在湖南与北京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并在湖南及北京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公司法等相关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反垄断法基础理论研究”等多项课题,在国家与省部级法学核心与综合社科核心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并著有法学著作1部。

书籍目录

绪言 一、本书选题思路 二、选题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四、本书研究方法第一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第一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定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类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必要性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的损害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断立法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概况 一、美国及欧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 二、亚洲国家/地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 三、国际组织关于滥用市场地位的法律文件 小结第二章 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及其滥用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经济学原理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动态解析 一、竞争的市场结构 二、市场结构动态变化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一、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 二、对市场集中度进行分析 三、对市场进入壁垒进行考查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比较研究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其他垄断行为的比较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的高级形态 小结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 一、对市场竞争的排斥及限制 二、企图独占市场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综合因素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二、合理原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责任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民事责任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刑事责任 小结第四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式分类及其实证研究 第一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掠夺性定价 一、掠夺性定价行为分析 二、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实证研究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拒绝交易 一、拒绝交易行为分析  二、拒绝交易行为的实证研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搭售行为 一、搭售行为分析 二、搭售行为的实证研究 第四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价格歧视行为 一、价格歧视行为分析 二、价格歧视行为的实证研究 第五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超高定价行为 一、超高定价行为分析 二、超高定价行为的实证研究 第六节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二、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实证研究 小结第五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域外管辖与国际合作 第一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管辖权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管辖权 二、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的国际合作 一、反垄断法执法国际合作的实践 二、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三、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 小结第六章 我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 第一节 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状分析 一、我国面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形式 二、我国现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现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一、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二、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法存在的问题 三、对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与执法建议 小结结论参考文献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后记

章节摘录

  三、国际组织关于滥用市场地位的法律文件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法律文件中的规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一直致力于在各成员国之中进行反垄断的国际合作,设有“竞争法及竞争政策委员会”,其所提出的竞争法基本框架中就有要求各成员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5条。  (1)支配地位:如果一个厂商能独立地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有利可图地、实质性地限制或者减少市场中的竞争,则该厂商就是拥有支配地位的。只有当一个厂商在特定市场中所占有的份额超过了35%时,才能被认为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根据一个市场中的经济形势,一个占有35%以上市场份额的厂商既可以被判定为支配厂商,也可以被判定为非支配厂商。这类市场形势包括:该厂商的市场份额、与其竞争的厂商的市场份额、它们扩大自已市场份额的能力,以及新厂商进入该市场的可能性。  (2)支配厂商的行为包括:①对竞争厂商的进入或现存竞争者的扩张制造障碍;②将竞争厂商排挤出市场。其中,那些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显著的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将被禁止。  (3)如果一厂商对新厂商进入市场制造障碍或抑制现存厂商的竞争性能够提高该厂商的效能,或者它能将源于更高效能的利益给予消费者,则该厂商的这类行为不在本款第二节的禁止对象之列。  (4)在一个厂商滥用了它的支配性地位但根据本法或某一生效法令无其他措施能纠正这种行为或防止这种行为再次发生时,竞争主管当局可以重组或分解该厂商;但要以重组后的企业在经济上能够生存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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