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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研究与风险管理

环境保护部 编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  

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作者:

环境保护部 编  

页数:

687  

前言

  现代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为人类解决21世纪粮食、医药和环境等问题带来了巨大的福音,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世界转基因大豆、棉花、玉米、油菜、西红柿等作物的种植面积,从1996年的170万hm。猛增到2006年的10200万hm2,增长十分迅速。但转基因生物的大规模环境释放和应用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如转基因生物可能会对非目标生物产生不利影响,增加目标害虫的抗性和进化速度,增加杂草化的风险,会通过改变物种间的竞争关系破坏原有自然生态平衡,也可能对人体产生某些毒理作用和过敏反应。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的焦点之一。经过l0轮工作组会议和紧张激烈的谈判,2000年1月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2000年8月8日签署了《议定书》,2005年4月27日核准了《议定书》,并于2005年9月6日成为《议定书》缔约方。  为加强履行《议定书》的能力建设,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IJNEP)和全球环境基金(GEF)的资助下,原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履约协调组成员单位,于2002年启动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实施项目。该项目开展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开发了一系列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技术指南,与我国现有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和检测技术标准互补,填补了国内空白;开展了转基因棉花、水稻、大豆等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监测,大大提高了我国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能力;开发了国家生物安全数据库系统和信息交换机制,召开了一系列培训班和研讨会,为决策者、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公众提供了生物安全技术和知识。该项目的实施对我国核准《议定书》,参与《议定书》后续谈判,提升生物安全立法和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公众生物安全意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研究与风险管理》一书根据该项目的成果撰写而成,是一本集技术、管理、政策于一体的专著,内容翔实,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我对本书的出版表示热烈的祝贺。

内容概要

本书共六篇、三十章。第一篇概述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实施项目的主要成果,第二篇综述了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进展与潜在风险,第三篇介绍了中国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与相关制定,第四篇从非靶效应、基因漂移、靶标害虫抗性、环境入侵性等方面,介绍了抗虫转基因植物、转基因鱼、转基因微生物、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技术指南,第五篇介绍了转基因棉花、水稻、大豆、白菜的环境安全性实验及其结果,第六篇介绍了国家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机制及数据库系统。  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人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者和管理人员的参考书,又可作为从事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销售的人员以及公众了解转基因生物安全性和风险管理的通俗读物。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总论 1 项目背景 2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3 项目主要成果 4 项目成果应用和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的建议第二篇 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与影响研究综述 1 转基因作物的发展与环境影响 2 转基因林木发展现状与环境影响 3 转基因动物研究进展与风险评估 4 海洋及淡水转基因生物研究现状与环境影响 5 转基因微生物的研究进展与环境影响 6 转基因食品对健康的潜在风险及消费者态度 7 转基因生物的社会经济影响第三篇 中国生物安全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研究 8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战略与生物安全政策框架 9 国外生物安全立法现状与分析 10 《议定书》对贸易影响及相关后续谈判 11 中国现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与制度 12 中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内容构架 13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14 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及环境监测制度 15 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管理制度 16 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制度 17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公众参与制度 18 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理制度第四篇 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技术指南 前 言 19 抗虫转基因植物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技术指南 20 转基因鱼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技术指南 21 转基因微生物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技术指南 22 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技术指南第五篇 转基因作物环境影响监测 23 转基因抗虫棉花环境影响监测 24 转基因水稻环境影响监测 25 转基因抗除草剂大豆基因流及环境入侵性监测 26 转基因抗除草剂白菜的基因流监测第六篇 国家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机制的建设与管理 27 国际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机制的调研分析 28 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共享政策研究 29 国家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机制的设计 30 国家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机制的建设与管理 Summary Report of the UNEP—GEF Project on the Suppor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Biosafety Framework for China

章节摘录

  责任分担原则体现于诸多国际环境法文件之中。例如,1972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外空物体时,对所造成之任何损害应负连带及个别责任;已给付损害赔偿之发射国有权向参加共同发射之其他国家要求补偿;参加共同发射之国家得就其负有连带及个别责任之财政义务之分摊订立协议;此种协议不得妨碍遭受损害之国家向负有连带及个别责任之发射国之任何一国或全体索取依据本公约应予给付之全部赔偿之权利。又如,1996年《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规定,起源国和受影响国须在其他任一国家请求时,需进行谈判,谈判应顾及有关因素和受害者不应承担全部损失原则。1999年《关于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也规定,如考虑到所有相关的情况,遭受损害者或根据国家法律受损害者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因其自身过错而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害,则可减少或取消赔偿。  (4)国家责任原则  国家责任原则,是指国家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基于主权理由而豁免的原则。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所致,国家责任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归责形式一直难以成为普遍的共识。在国际法层面,1996年《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在国家的环境责任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后,1999年《关于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规定,该《议定书》不应影响各缔约方根据一般国际法中有关国家责任方面的规则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但是非常明显,国家责任在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上的普遍确立,仍需国际社会的进一步努力。在司法判例中,承认国家对于损害他国环境的国家责任并要求国家为之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例也为数不多,其中主要包括1938年和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1979年的宇宙954号坠落案、1995年美国赔偿日本案和1991年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伊拉克侵略科威特的第687号决议等(乔世明,1999)。18.2.2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主要机制  尽管目前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亟待完善,但业已建立的一些机制也是卓有成效的。在这其中,赔偿主体机制、金额限制机制、责任限制机制、资金支持机制是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极具特色的机制。  (1)赔偿主体机制 赔偿主体,亦即赔偿义务人。目前,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主要将赔偿主体确定为设备或者装置的所有人、管理人、共同管理人等与环境事故有密切关系的主体。例如,1963年《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规定,核装置的管理人对核损害负有绝对责任;当核损害的责任牵涉到不止一个管理人时,在无法合理区分每个管理人对损害所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管理人应共同和分开来承担责任。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则规定,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生两艘或多艘船舶造成油污损害,则全部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非依法免责,否则均应对按情理分不开的损害共同地和个别地负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此处的主体不仅指国际私法上的主体,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  (2)限额赔偿机制 在规定致害方以损害赔偿金的形式弥补受害方损失的同时,为了避免过高的赔偿额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同时考虑到致害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也规定了限额赔偿机制。至于具体的限制额度,根据公约所针对内容的不同而有相当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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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本书有这么厚。内容很全面的,也很客观。详细介绍了转基因安全研究、管理的进展,也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值得一读。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生物安全。生命可贵,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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