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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本社 工商
出版时间:

2005-11-01  

出版社:

工商  

作者:

本社  

页数:

44  

内容概要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能够在企业的营销创新领域和营销突围中有极具价值的运用;另一个方面它又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和模式。其价值很多企业和企业家都能注意到,但其风险性很多企业和企业家却往往忽视。  事实上,中国直销行业还处于法制化、正规化建设的初级阶段。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这些年来依托《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对于直销行业的综合管理也下了很大气力,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行业治理的现状也同样昭示了道德建设对于这个行业的重要。从全世界直销行业的管理来讲,全球直销行业协会也在致力于完善“共同商德约法”的建设并在每一个成员企业贯彻落实;一个国家直销行业的运行是否成熟、发展是否健康,需要行业内的合法企业和全体直销从业人员共同建立并遵守公开的“商德约法”是必要条件。

书籍目录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国务院法制办和商务部负责人就《直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就《禁止传销条例》答记者问

章节摘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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