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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在工商执法中的应用研究

《行政强制在工商执法中的应用研究》编写组 编 《行政强制在工商执法中的应用研究》编写组 中国工商出版社 (2012-05出版)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行政强制在工商执法中的应用研究》编写组 中国工商出版社 (2012-05出版)  

作者:

《行政强制在工商执法中的应用研究》编写组 编  

页数:

216  

内容概要

  《行政强制在工商执法中的应用研究》一书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便于读者全面理解该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邀请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中心李岳德主任、张禹副处长撰写了《行政强制法》解读;第二部分,由河南省工商局孙百昌撰写了行政强制措施在工商执法应用中的若干问题;第三部分,由上海市工商局徐敏韬、山东省工商局何珂、江苏省南通市工商局董晓慧、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陈梅芳等同志,分别从企业登记监管、竞争执法、食品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四类案件方面,就《行政强制法》在工商行政执法办案中的具体应用和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第四部分,由山东省工商局何珂撰写了工商机关执法办案适用的强制执行。附录部分,为了方便读者查阅,收集了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梳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强制法》解读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 二、行政强制的含义 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 五、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行政强制法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影响 第二章 行政强制在工商执法应用中的若干问题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把握三点 二、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由行政机关实施 三、如何把握《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适用 四、比例原则:如何把握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五、办案期限与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六、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竞合问题 七、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问题 八、行政强制执行的终结执行问题 九、关于执行协议 第三章 几类主要案件中行政强制措施应用解析 第一节 企业登记监督管理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用 一、企业监管中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二、企业监管中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三、企业监管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第二节 竞争案件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甩 一、竞争法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二、不正当竞争案件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期限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四、反垄断案件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操作 第三节 食品案件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用 一、食品案件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二、食品案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三、食品案件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第四节 商标案件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用 一、商标案件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及种类、新法实施后的变化 二、商标案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三、商标案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四、执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行政强制执行在工商执法中的应用 第一节 工商机关执法办案适用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方式 一、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方式 二、不同种类行政处罚适用的强制执行方式 第二节 工商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工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启动 二、催告 三、执行中止、终结和回转 四、执行协议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问题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3.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摘编)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2)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为法律绝对保留。因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而且不得授权。冻结存款、汇款,包括有价证券的强制措施,依照《商业银行法》、《邮政法》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与其作了衔接。公民住宅权和通信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强行进入公民住宅和限制通信自由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对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定,不是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目前,已有30多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3)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这是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也是法律优位原则的具体体现。(4)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是指法律对特定事项已经规定了具体管理措施,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但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增设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清理,确需保留的,可以通过修改有关上位的法律来解决;不需保留的,予以取消,需要对行政处罚证据保全的,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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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在工商执法中的应用研究》由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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