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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诉讼程序

范明志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6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范明志  

页数:

301  

字数:

250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一) 本书汇集了作者近年来的作品,部分发表过,在编写本书时作者对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从作者所及的范围来看,本书所选文章的观点大多在国内尚未被系统论述过,如欧盟法院的“法庭顾问制度”等,但这也同时说明了文章的稚嫩。 本书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上编是关于司法公正机制的研究,试图沟通实体法律(如合同正义)、程序法律(如民事再审制度)、司法行政(如法院管理、法官培训等)和法官自身(如法官职业化)的关系,以分析我国司法改革的系统性和着力点。具体观点有: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还经常遭到公众的质疑,是因为司法活动的正当性还没有从内在属性上得到社会的认可;契约自由在契约正义中的动态定位无法用成文法准确表述,契约正义的实现只能在法官素质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方法来完成;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在当前只能是诉讼程序的完善,而无法实现从“纠错”到“救济”的根本转变,是因为当前的法官素质没有达到让公众信赖的水平;我国司法改革进展得似乎并不顺利,是否与忽略了法律制度间的逻辑性(系统性)有关? 下编是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欧盟的一些诉讼制度,它们在我国都有相对应的做法,主要包括:欧盟法院的“法庭顾问制度”(Advo.cate—General,又称公设律师制度)——我国一些法院的“判前(后)评断”和“专家意见书”;欧盟法院的“先行裁决制度”(PreliminaryRulings)——我国法院的“案件汇报制度”和“司法解释制度”;北欧的“议会监察员制度”(Ombudsman)——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及其中的人大个案监督制度,此外,欧盟实施WTO规则的经验和国际法院的诉讼规则在本书也有所涉及。如果说程序是设计的艺术,诉讼目的的一致性就决定了诉讼程序设计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共性多、个性少,这就使参考和借鉴成为必要。当然,本书不提倡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直接引进,而是从比较的视角重新审视我们自己所面临的问题。事实证明,简单的法律移植可能会损害法律的系统性,但是,只要承认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人类的理性的结晶,我们的司法改革就不应当闭门造车。欧洲人说,喜欢法律和香肠的人,请不要观看它们的制作过程。对于一般公众而言,确实如此。但是作者相信,法律人士作为“香肠”的制作者,观看这些“欧洲香肠”的制作过程,肯定要比抽象地谈论西方法治理念是否适应中国国情更有实际意义。 (二) 本书涉及到法律的诸多方面,各章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每章的研究方法也不一致,故很难把本书的内容归类到某一部门法中去。在即将付梓之际,这不禁让我思考起部门法划分与法律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 法律可以分为程序法与实体法,但是诉讼程序的设计是不是需要实体法上的依据?诉讼程序与司法制度分属两个部门法学科,但是诉讼程序与司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怎样的?法律还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还可以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等等,这些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部门法的划分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因为每个法律人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定位到法学的某一领域当中,进行专向的研究,这对于促进各法学学科的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律制度之间是有逻辑关系的,部门法的分立也是有逻辑的,这种逻辑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有时会比部门法里的一项具体制度更重要。以本书涉及到的内容为例:成文实体法难以具体详尽地描述法律正义(如合同正义),所以在诉讼程序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到实体公正的有限性及诉讼程序的终结性(如再审程序),就应该通过法官素质来尽可能地保证司法公正(法官职业化),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给法官提供智力支持(如法庭顾问制度),对法官的监督也应该有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界限(议会监察员制度)。因此,部门法的划分有时会导致人为地割裂法律制度间的逻辑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后果可能是:一个司法改革措施出发点很好,看起来非常完美,但是在实践中就是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原因就在于措施配套性、系统性的缺失。实际上,具体司法制度的改革方案如果不能说明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依据,那么这种改革就缺乏说服力或者有利益驱动的嫌疑。 所以研究法律,尤其是实践性课题,需要将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学科综合到一起。这种综合式的研究方法,虽然在单个的向度上不敢称高,但是角度与领域的变换对个体方向所形成的合力有时会是单向研究不能达到的。但人的精力、经历是有限的,要想在如此宽泛的角度来研究问题,绝不是多看几本书就可以解决的,甚至不是教育所能完成的任务。部门法之间的跳跃、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国内法与国外法的贯通,乃至对政治、经济、文化、哲学、历史的了解,都可能包含在一个法律课题当中。然而,这是法律自身使然,绝不是谁在故弄玄虚。 学术是逻辑的理性,决策是权衡的学问,理性的权衡无疑是决策的上品。解决我国当前司法中的实际问题,恰恰需要这种理性的权衡。从纠问式到抗辩式的审判方式改革,引发了现代司法理念是否适应我国国情的争论;申诉上访的增加,引起了对判决的社会效果的怀 疑和对调解的膜拜;从派出人民法庭的遍地开花到审判力量的整合,伴随着法官是应该职业化还是大众化的彷徨。简单的逻辑不足以作为决策的基础,也不足以成为否定决策的充分理由。诸多要素之间的博弈达成一种平衡时,正确的答案才浮出水面。但是,博弈的代价是昂 贵的,有时是社会所承担不起的,所以才显示出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对于上述研究方法,本人并不是优秀的实践者。本书上编把程序法、实体法、理论法学、司法制度等糅合在一起,仅仅算是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的研究;下编把国内法、国外法放在一起,顶多算作一种比较法研究的尝试。法律制度间的逻辑关系之间并不存在逻辑,它们零散地、无规律地甚至隐蔽地分布在各个法律制度之中或之间,往往突如其来地出现在我们面前。对它们进行系统地研究,我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但是作为一名法官,无论是在审判活动中还是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我都切实感受到了法律间逻辑的重要性和我们在这方面的欠缺。如果上述观点成立,那么对于法官来说,系统的法学教育就成为必要,也许这就是《法官法》修订时将法官的学历资格提升到法学本科的原因。实际上对这方面的深入研究将不仅意味着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水平,更将对法律职业尤其是法官在社会中的重新定位提供更有说服力的依据。

书籍目录

上编 司法公正的机制 第一章 司法公正的出路 一、法院与社会冲突的正当性分析 二、人民法院应对与社会冲突的路径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实途径 四、法官职业化的缺陷与补充 第二章 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政策 一、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和改革观点 二、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弊端的根源和改革方向 三、我国各级法院对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尝试 四、西方法治中的再审制度及启示 五、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六、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环境分析 七、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路径 八、人民法院推动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第三章 论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一、契约自由原则概说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 三、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矫正——契约正义的一般理论 四、契约正义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当前契约自由在契约正义中的定位 六、契约自由原则的定位的本土化分析 第四章 司法民主与司法的职业化 一、民意:司法中的民主? 二、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的技术 三、专家与民众:法治力量的分工下编 欧洲诉讼程序研究 第五章 欧盟的法治与法治的欧盟 一、欧共体的创建及发展 二、欧盟的立法体制 三、欧盟的司法制度 四、欧盟法治的启示 第六章 欧盟法院的先行裁决及启示 一、先行裁决的运行机制 二、先行裁决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先行裁决的未来 四、结论与启示:附:On Prelirahmry Rnlings Introduction I.Some aspects f preliminary rulings Ⅱ.The main problem existing in preliminary nllings system Ⅲ.The future f preliminary rulings Bibliograplly Table of eases 第七章 我国判前(后)评断与欧洲公设律师制度比较研究 一、两种制度的基本情况 二、判前评断与公设律师制度的比较 三、公设律师制度对判前评断的借鉴与启示 第八章 欧盟法院对WTO规则的适用及启示 一、WTO协定在欧盟法律制度中的效力 二、WTO协定对解释欧盟法的影响 三、欧盟法对解释WTO协定的影响 四、对我国的启示 第九章 瑞典议会监察员制度及启示 一、历史背景 二、议会监察员的法律地位 三、议会监察员制度的理论基础 四、议会监察员监督法官的范围 五、监督案例 六、启示与借鉴 第十章 国际法院的诉讼制度及启示 一、国际法院自然概况 二、国际法院的设立与发展 三、国际法院的宗旨与管辖 四、国际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官 五、国际法院的审判组织和诉讼程序 六、国际法院的业绩及未来 七、国际法院的启示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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