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全七册)
2006-1
人民法院
崔卓兰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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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社会现实处境,关切普通社群生存需要,关心百姓生活幸福,是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生活与法7:证券维权》所反映的正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使法律进入了寻常百姓家。
一、证券发行与交易1.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应当信守的诺言2. “怎么能这么欺骗我”——上市公司欺诈上市3. 股东大会岂能形同虚设4. 年报——上市公司的成绩单5. 快速看年报的诀窍6. 财务报表——公司诚信,股东放心7. “我的股票为什么不上市呢”8. “我的股票为什么不送股呢”9. 个人名义开账户,实为法人来买单10. 买卖证券,请遂我愿11. 证券成交报告单——一枚客户定心丸12. 客户保证金——难以抵挡的诱惑13. 公司资金、客户资金岂能你我不分14. 证券买卖不可借鸡生蛋15. 牟取佣金岂能不择手段16. 无效的全权委托17. 证券交易合法化,私下委托要不得18. 从业人员犯错,证券公司负责19. 工作疏忽出意外,自己过错自己当20. 证券公司多慧眼,客户利益得保障21. 保密义务未尽,损失自要赔偿22. 证券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引路人23. 资产评估,坚持中立、客观不动摇24. 证监会和交易所,请把好监查关二、信息与内幕交易1. 信息公开——证券市场的照明灯2. 信息,千万别“迟到”,我们等不起3. 信息啊,信息,我们不要“残缺的美”4. 信息,“爱”你好难5. 上市公司,请时刻准备着6. 你知道”内幕信息“吗7. 如何认定内幕信息8. 虚假造市——小心空穴来风9. 炮制新题材,引人上贼船10. 又是一个”弥天大谎11. 股评人士,“黑嘴”当不得12. 足球有“黑哨”,股票有”内幕13. 职务便利,怎能沦为发家致富的工具14. “别人内幕交易,凭什么我买单”15. 内幕交易有“枪手”16. 内幕证券——非法中介17. 内幕交易承担何责三、禁止与限制的交易行为1. 富了和尚穷了庙,国有企业炒股忙……四、资产重组与独立董事五、股权诉讼六、彩票
包括在起诉时必须具有股东资格,而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具有股东资格,对不法行为没有表示过支持或者同意,且竭尽内部救济的股东。(2)判决承受主体的惟一性。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承受主体。(3)诉讼赔偿的特别性。明白的说,就是当原告胜诉时,被告应对公司做出赔偿,但同时原告也能根据其支出获得相应得赔偿与补偿。由公司在所得的赔偿中直接给原告以补偿。 但不得不说明的是,虽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已经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之中,但如同集团诉讼一样,应该说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尚未正式确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尚缺乏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来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合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提出:“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案由第1项规定为“代位权纠纷”,第178项规定为“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国证监会1997年底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已经为股东代表诉讼留下伏笔。该指引第十条规定: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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