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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教程

李国光 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

2006-12  

出版社:

人民法院  

作者:

李国光  

页数:

602  

内容概要

  《新企业破产法实务丛书(5):新企业破产法教程》根据新破产法的立法体例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分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11章,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和热点问题。其突出特色在于结合破产审判与清算重组实践,重点分析了破产法修改后的诸多重大变化,针对性地研究了新破产法中的有关新制度、新问题,反映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最新成果,系我国出版界关于破产法律制度的最新教科书。

作者简介

  李国光,男,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原副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上海交大法学院教授,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  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历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曾当选为党的十四大代表、十五届中纪委委员。  出版《中国司法制度概论》、《经济法讲座》、《中国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诉讼》等十余部法学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三章 管理人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八章 重整第九章 和解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新旧企业破产法对照适用表常用企业破产法律规范后记

章节摘录

  古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又恢复到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时期,商品交换处于窒息状态,古罗马法也渐渐失去了昔日的辉煌,古罗马法被弃之不用,或用之甚少。直至公元十世纪以后,地中海沿岸的重要港口成为海上贸易的中心,逐步形成商业中心城市,公元十一世纪的“十字军”东征又实现了地中海沿岸和西欧的贸易交结。此时的复兴古罗马法运动才促使各地(特别是在意大利)的商事习惯法,慢慢脱离中世纪的封建法律,广泛吸收古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在债务执行方面,意大利各商业中心城市吸收古罗马法的财产委付制度,于中世纪后期创立了商事破产制度:(1)概括执行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停止支付时,债权人得请求商事法庭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概括执行;于此情形,债务人亦可为相同的申请。(2)财产的扣押和管理。商事法庭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应即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备执行,并选任财产管理人具体负责扣押的财产的保管、变卖和分配事务。(3)财产的分配。为实施分配,商事法庭要发布公告,令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经财产管理人确认后按比例予以分配。(4)程序终结。概括执行程序可因财产管理人分配财产完毕而终结,亦可因债务人与债权人成立和解而终结。这种执行程序,在1244年威尼斯条例、1341年米兰条例和1415年佛罗伦萨条例中均有规定。意大利的这些城市法规可算是历史上最早的成文破产立法。  随着商业交往的扩大以及古罗马法研究和复兴的进一步传播,意大利商业中心城市实行的商事破产制度,到中世纪后期很快被欧洲大陆各王国的法律所接受,亦为英国习惯法所吸收。  ……


编辑推荐

本书系“新企业破产法实务丛书”之一,根据新破产法的立法体例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分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11章,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和热点问题。其突出特色在于结合破产审判与清算重组实践 重点分析了破产法修改后的诸多重大变化,针对性地研究了新破产法中的有关新制度、新问题,反映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最新成果,系我国出版界关于破产法律制度的最新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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