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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

王林清,顾东伟 著 王林清、 顾东伟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2出版)
出版时间:

2009-2  

出版社:

王林清、 顾东伟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02出版)  

作者:

王林清,顾东伟 著  

页数:

582  

Tag标签:

无  

前言

近三年前我曾说过,2005年新公司法颁行后,公司法学界的重要任务就是全面总结和评价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成果,借鉴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研究的最新发展,对其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对某些法律原理和学说作出新的阐释和说明,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公司法理论。新公司法实施数年了,而今,这部法律已经全面渗入商业生活和法律实务的每一个角落,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纷纷通过新公司法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法官、律师等法律界人士也在通过新公司法实现他们对法律正义和社会效率的信仰与追求。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新公司法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得以积极发挥,另一方面,新公司法适用的争点和难点也初见端倪,甚至其自身的一些缺陷也逐渐显现。作为被誉为同蒸汽机一样伟大的发明,公司早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下最重要的生产化领路者和交易性带头人,成为推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和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的普适性工具。与之相适应,公司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商事法律,得到市场主体、理论学者和立法机构的强烈关注。因此,重视公司法、研究公司法、推广公司法乃至完善公司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当前和今后学术界、实务界面临的共同任务和孜孜追求的目标。不可否认,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在许多重要规则和基本制度上做了突破性改革和实质性创新,成为我国公司立法最璀灿、最辉煌的华章。然而又毋须诲言,由于立法技术、法律传统和治法习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新公司法也遗留了许多惯常性的缺陷和不足:如,一些制度设计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一些规则制定过于超前,适用性不大;一些理念引入过于抽象,权威性不高。为弥补这些欠缺,相关部门加紧了制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的步伐,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如,国务院于2008年4月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8年5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财政部2006年12月修订了《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内容概要

  新公司法施行后,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其中不乏一些经典力作。“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丰富多彩的法务实践,纷繁浩杂的审判难题,使很多学者愈发感觉理论研究的沉重和不足,同时也警示学术研究必须通过密切结合法律实务,对新公司法重要法律制度进行深度理解和分析,才能更好指导新公司法的准确适用,为新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可行的路径。《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立足于实践的复杂性和丰富性,既详细分析了新公司法适用过程中的争点和难点,又对公司法律制度本身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既针对社会实践作出了及时而有深度的反映,又对前瞻性公司法理论进行了大胆的引介和评价。

作者简介

王林清,男,山东烟台人。先后毕业于烟台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学博士学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兼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制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合著《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主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参编《新公司法讲义》、《境外公司法概览》等。2007年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顾东伟,男,河北保定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和证券法。先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限制股东权利章程条款效力探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移研究》、《再论公司社会责任》等学术论文;参与编写《公司并购法律实务》、《企业改制重组法律实务》和《公司设立法务操作全程指引》等商法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公司法总则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一章 公司设立制度中的新问题研究第一节 公司设立制度理论新问题一、新《公司法》确立公司设立制度对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意义深远二、公司设立原则的历史演进三、公司设立行为性质的新学说及其评价四、必须确立公司设立登记法律效力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二节 公司设立中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一、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分二、公司成立之日在新《公司法》中的界定三、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认股人中是否包括发起人四、新《公司法》对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的区别划分第二章 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一节 公司法人财产权理论新研究一、法人财产权性质的传统学说二、对法人财产权的新思考三、公司法人财产权为一种独立的综合性民事权利四、新《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意义第二节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一、可否执行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二、企业集团财产权的新探讨三、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构成公司财产的新探讨第三章 股东权利新问题研究第一节 股权理论中的新问题一、股权法律性质的新解读二、股权内容的新探讨三、股权的分类四、股权的行使第二节 股东权利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一、股东是公司终极所有者的新解读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三、股东固有权利的新研究四、股东可否拒绝接受在其加入公司时已经存在的章程条款五、公司修改章程限制或取消股东的原有权利的新分析六、股东请求强制公司分配利润的新研究七、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的新探讨八、股东自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是否有效第四章 公司社会责任新问题研究第一节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新研究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兴起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反思四、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公司法》的引进五、对我国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社会责任的评述第二节 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一、公司对外捐赠问题新探讨二、公司可否撤销对外捐赠合同的新解读第五章 公司章程新问题研究第一节 公司章程理论新研究一、公司章程性质的新解读二、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关系的新探讨三、公司章程对目的范围限制的新分析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一、公司能否以其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章程条款效力的新解读三、公司章程可否规定公司重大决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除名条款效力的新分析五、授权董事会调整董事人选的章程条款法律效力的新探讨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一节 公司法定代表人理论新研究一、法定代表人的基本理论二、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三、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新探讨四、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新分析第二节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一、公司文件是否必须加盖公司印章?二、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可以代表公司??三、公司意志是否只能由法定代表人表达?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五、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六、公司超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是否需要重新确认?第七章 公司担保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一节 公司担保理论的新研究一、公司担保制度概述二、我国公司担保制度的发展三、新《公司法》下的公司担保制度四、新《公司法》下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五、新《公司法》下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第二节 公司担保制度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一、公司章程未规定对外担保决策机关时,对外担保决议由谁作出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策机关可否转授权三、超过公司章程限额担保的效力四、公司违规担保的决议被撤销后,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五、上市公司违反《担保通知》提供担保的效力六、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是否必须经独立董事批准七、董事会表决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是否必须回避八、公司脱法担保行为的效力九、新《公司法》生效前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案件的审判第八章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一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新研究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引进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第二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实务研究一、注册资本显著不足可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事由的新探讨二、股东之间的共有关系可否作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事由的新思考三、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新分析四、否认实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新思维五、公司保证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权利的新解读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过错因素的新研究七、公司债权人请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问限制?八、股东连带责任的性质第九章 关联交易制度新问题研究第十章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新问题研究第二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十一章 公司资本原则新问题研究第十二章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新问题研究第十三章 出资制度新问题研究第十四章 股东资格新问题研究第十五章 股东知情权制度新问题研究第十六章 一人公司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三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十七章 优先购买权制度新问题研究第十八章 股份(权)收购请求权新问题研究第四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十九章 设立中公司新问题研究第二十章 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二十一章 公司发起人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二十二章 累积投票权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二十三章 表决权信托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二十四章 监事会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二十五章 独立董事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五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二十六章 证券发行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二十七章 股权转让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二十八章 股份回购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二十九章 股份回购股份财源新问题研究第六部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三十章 公司董事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三十一章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七部分 公司债券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三十二章 公司债券制度新问题研究第八部分 公司财务、会计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三十三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九部分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三十四章 公司合并制度新问题研究第十部分 公司解散和清算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三十五章 公司解散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三十六章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新问题研究第三十七章 公司清算制度新问题研究第十一部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三十八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新问题研究第十二部分 分公司中法律责任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三十九章 制度新问题研究第十三部分 公司法附则热点问题与法律适用研究第四十章 公司实际控制人新问题研究第四十一章 公司法时间效力新问题研究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责任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因种种原因而不能成立的情形。公司设立失败的直接结果是作为无权利能力社团的设立中的公司不复存在。然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公司设立失败后,这些权利义务由谁来承受呢?当设立中的公司不复存在后,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一个机关的地位也随之而去了,此时,发起人之间就仅存在着由于签订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所形成的合伙关系。因此,当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发起人为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如下:1.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所说的费用,包括为设立公司支付的租用房屋、场地费,购买办公用品费,办理设立的手续费,支付审计、资产评估、律师费,支付发行股票承销费,支付雇员劳务报酬费等。这些债务和费用,本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来支付,但由于设立失败,就只能由发起人来承担了。2.公司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按理而言,认股人在交纳股款后已成为设立中公司这一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社员,当公司设立失败后,本应仅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但公司法为了加强对认股人的保护而把其置于与债权人相同的第三人的地位。所以当公司设立失败时,认股人仍可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3.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正如前述及,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既可能存在于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存在于公司成立之后。若有公司发起人没有按规定出资从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该发起人须向其他发起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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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为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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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很好,有点像旧书,可能是年头多了,是正版


对公司法务很有帮助。值得一读。


我觉得这本书很不错,呵呵,里面就是公司法的价值判断,值得一读1


书的内容是好的,但是卓越送货太差劲,时间快一周了才收到,而且书的封面和封底泛黄泛黑,脏脏的,就是不像新书


理论性好强,另外一些观点过于前沿,法官可能难以接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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