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重要部门法读本系列NO.10·国家赔偿法司考读本
2010-5
人民法院出版社
林鸿潮 等 著
134
《国家赔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司法考试中历来的分数不算太高。一般情况下,《国家赔偿法》仅在客观题部分进行考查。在司法考试的历史上,《国家赔偿法》在主观题部分只出现过两次:一次是在2002年的行政法主观题中一个针对国家赔偿法的设问;另外一次是2008年四川延考地区卷四有一个专门考查国家赔偿法的题目。抛开主观题的因素,《国家赔偿法》在以往的历届司法考试中,分值很少超过5分。 但是,司法考试历来有重视考查新法的传统,对于刚刚经过重大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很可能成为今年司考命题的重点。因此,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考查力度有可能明显高于往年,必须引起各位考生的高度重视。 《国家赔偿法》的这次修改可谓一波三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定的立法程序,这部新修的法律在2009年10月的常委会会议上就准备提交审议表决。但由于在一个具体问题上(关于合法拘留但最终宣告无罪的人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问题),公安机关对草案提出了比较强烈的反对意见,因此没有付诸表决。后来,对于这一问题经过折中处理,有关部门基本上取得了一致意见,终于在2010年4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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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二章 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第三章 国家赔偿的当事人第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第五章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附录二:国家赔偿法新旧条文对照附录三:众合教育行政法授课团队简介
第8条第2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76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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