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选举工作操作程序与方法
2006-3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杨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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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选出自己的代表管理国家,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产生,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巩固。因此,做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对于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选举是公正的天平,选举是民主的试金石,选举是民主的本质。选举的力量,在于它是民主制度的保障。因此,有了一部非常好的选举法,还必须有一套科学、规范和行之有效的、操作性强的运行程序和方法,才能保证选举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活动,即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将自己的主权“委托”给所选择的“代表”,由这些所选择的“代表”来掌握并行使其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主的实现。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实施以来,选举法进行过多次修改,经过十几次换届选举工作实践,选举的制度和民主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选举工作的程序和方法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但不可忽视的是,基层选举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尚存有图省事、怕麻烦,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和民主程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进程。 ……
《县乡人大选举工作操作程序与方法》萃集了十几次基层换届选举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从法律规定、程序要求、适用范围、体例规范等方面,编列了上百种规范性文件,供基层选举工作参考。全书基本涵盖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所涉及的各项内容。它不仅是基层人大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指导用书,而且是县、乡基层人大换届选举培训的实用教材。
杨新农,男,汉族,1945年3月生,河北阳原人,研究生学历。1985年后历任中共张家口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纪委书记,张家口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中共衡水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河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正地厅级)兼省综合经济工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2003年1月起任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中共十六大代表,八届全国人大代表,省九届、十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从1998年主持和分管选举任免代表工作以来,他注重人大工作研究与理论探讨,曾在《人民日报》、《中国人大》杂志上发表了“以法为矩抓选举”和“加强代表小组建设,搞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等文章,并结合多年从事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撰写了《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代表法辅导讲话。2004年10月主编并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人大代表履职实用手册》。
序言第一章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概述第一节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概念与主要任务一、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概念二、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第二节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第三节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选举代表的程序与方法第一节 选举的准备工作一、研究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事项二、建立选举工作机构三、制定选举工作安排意见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二节 划分选区与分配代表名额一、选区划分的原则、程序与方法二、分配代表名额的原则与方法第三节 选民登记一、选民登记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二、选民资格审查的条件和内容三、选民名单的公告与公民申诉的处理第四节 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一、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三、介绍代表候选人第五节 投票选举代表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二、投票选举的准备三、组织选民投票四、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五、统一计票的程序与方法六、宣布选举结果七、对破坏选举行为处置的程序与方法第三章 代表资格的审查与公布一、审查代表资格二、公告代表名单三、颁发代表证书第四章 代表的监督、罢免与补选第一节 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一、监督代表的内容与方式二、罢免代表的原则三、罢免代表的程序与方法第二节 代表的补选一、补选代表的原则二、补选代表的条件三、补选代表的程序与方法第五章 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程序与方法第一节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一、向县乡两级党委呈报请示二、组建大会工作机构三、起草会议文件材料四、召开常委会或主席团会议……第六章 换届选举的善后工作第七章 选举代表文件的式样第八章 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文件式样第九章 选举总结阶段的文件式样第十章 换届选举常用资料式样附录后记参考书目
第五节 投票选举代表 投票选举是选举工作的最后阶段,也是整个选举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能否顺利产生,也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构的顺利产生。在投票选举工作中,应坚持原则,依照程序,掌握科学的方法,做好相关工作。 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选举法第36条规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是指投票人在投票时秘密地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代表候选人的姓名,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选票写好以后,自己亲自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它是相对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表决等公开表决方式而言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人不受外界的干扰,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比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性更强。 (二)投票权平等的原则 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就充分地体现了我国选民在选举中的投票权一律平等的原则。选民投票权平等的涵义体现于,一是每一选民在一次直接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投票;二是每一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相同的,不因身份、地位、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 这是选举民主性的重要体现。根据选举法第37条的规定,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第一,赞成,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二,反对,选民对选票上所列代表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第三,另选他人,选民可以对全部代表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第四,弃权,选民可以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弃权。弃权者在选票上不划任何的规定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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