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理论助读
2010-4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许崇德
157
以“一国两制”理论为指导,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每册篇幅不大而可读性强,并将陆续推出,逐步扩充。《“一国两制”理论助读》是编者个人的粗陋之作,“一国两制”具有强大生命力,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因而是完全正确的。在“一国两制”下,香港、澳门实行的具体制度和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特点,以便增进见识,加强合作交流。
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研究员兼学术委员会主任;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兼学术委员会;人民大学学院宪政与行政法治中心“一国两制”理论研究所所长;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等专著以及主编《港澳基本法教程》等著作共57种,发表《邓小平理论永放光芒》、《与时俱进、治国安邦》、《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年回顾》、《祖国统一大业六十年进程》等文章322篇。
序编者的话一、 什么是“一国两制”(一) 关于“一国两制”的经典性定义(二) 对“一国两制”的多视角认识二、 “一国两制”在宪法和基本法中的体现(一) 宪法是“一国两制”的最高法律依据(二) 从联合声明到基本法(三)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四) 基本法的法律效力(五) 基本法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尊严(六) 基本法保障“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七) 基本法保障港澳居民的基本权利(八) 基本法是国家授权法(九) 基本法的重大意义三、 体现“一国两制”的其他法律文件(一) 驻军法(二) 筹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解释四、 “一国两制”在各个领域的体现(一) “一国两制”在经济领域的体现(二) “一国两制”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三) “一国两制”在政治领域的体现(四) “一国两制”在教育、文化领域的体现五、 在爱国的前提下发展民主(一) 爱国是“一国两制”的思想政治基础(二) 爱国是中国历史的优良传统(三) 爱国呼唤人民的忧患传统(四) “民主”是殖民主义者“软”的一手(五) 民主不应成为对抗祖国的武器(六) 什么是民主(七) 选举是民主的形式之一(八) 中央一贯支持正当的民主要求六、 与本书相关的著述目录备考附录(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签名(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委员会员签名
四、基本法的法律效力 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同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问题。前已述及: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中国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系中,其地位和效力公低于宪法。这是首先必须认识清楚的。其次,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一般的法律在法的效力上是等同的,也就是说,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一般的法律二者所制定的机关虽然不同,但法律效力并无差别。它们的效力是同等。第三,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国家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当然亦高于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选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总而言之,行政法规也罢,地方性法规也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等,都不能同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相抵触。再重复说一遍:因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代表十三亿人民意志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所以,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法律效力仅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文件。至于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就没有必要赘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