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释义及问题解答
2010-11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施友松,陈荧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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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大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代表工作的实践不断丰富,需要进行实践经验总结。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 代表法既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同时,也是全社会特别是包括人大工作者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我们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支持下,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写作了本书。
第一编 法条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二条 (代表的地位)第三条 (代表的权利)第四条 (代表的义务)第五条 (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和保障)第六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七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八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第九条 (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第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选举)第十二条 (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有关人选及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询问)第十四条 (代表提出质询案)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罢免案)第十六条 (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表决)第十八条 (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十九条 (组织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形式)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视察)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专题调研)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三十条 (乡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三十一条 (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三十二条 (代表人身自由受特别保护)第三十三条 (代表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第三十四条 (代表的补贴及工资和其他待遇保障)……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第二编 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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