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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贯读本

陈斯喜,等 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2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

陈斯喜,等 编  

页数:

224  

前言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员组织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作了修订。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行村民自治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审议讨论的基础上,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这次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务监督机构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强化了民主评议等方面的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深入理解、掌握这次村委会组织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之邀,我们组织参与这次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宣贯读本》。  ……

内容概要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上,有几次从农村开始的事业,引发了历史性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法律。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导读一、村民委员会的产生、立法过程及其意义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与村民自治功能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四、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选举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六、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七、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二部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第二条【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第三条【村委会的设立】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 【村委会的组成】第七条【村委会下属机构的设置】第八条【村委会的经济职能】第九条【村委会的社会职能】第十条【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要求】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委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三条【村民选举资格】第十四条【村民名单】第十五条【村委会的选举程序】第十六条【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第十七条【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制度】第十八条【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第十九条【村委会成员出缺的补选】第二十条【村委会的工作移交】……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三部分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摘录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修订草案依据近几年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完善:  一是完善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行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二条)  二是增加了选民登记的内容。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是完善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会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就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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