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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二元论体系的形成和演变

雅克·博里康 中国民主法制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  

作者:

雅克·博里康  

页数:

169  

译者:

朱琳  

内容概要

  《外国刑法理论名著新著译丛·法国二元论体系的形成和演变:犯罪·刑事责任人》是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子项目“从司法语言看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效率与人权保护”(课题编号:1010832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作者:(法国)雅克•博里康 译者:朱琳 雅克•博里康,艾克斯一马赛三大(也称保罗一塞尚大学)经济法和理学院名誉教授,艾克斯市(普罗旺斯地区)刑事科学和犯罪学院名誉院长,欧洲委员会专家,法语犯罪学家协会科学委员会成员,国际犯罪学协会成员,法国刑法学会成员,教育勋章获得者。代表著作:《刑法教科书》、《刑法讲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国当代刑事政策研究及借鉴》等,论文数十篇。 朱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法国艾克斯—马赛三大(又称保罗一塞尚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翻译中心法语部主任,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代表著作:La politique criminelle de la Re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政策研究》,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出版社),《法国当代刑事政策研究及借鉴》(与雅克•博里康教授合作编著),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外国刑法理论名著新著译丛》序 引言 第一部分 二元论体系渐进的形成过程 上篇 二元论体系的形成 第一章 古代文明阶段 第一节 埃及人的观点 第二节 希伯来人的观点 第三节 希腊人的观点 第四节 罗马人的观点 第二章 旧法律阶段 第一节 法兰克王国时期或蛮族时期 第二节 封建时期 第三节 王政时期 第三章 18世纪末的立法运动 第一节 前提 第二节 贝卡利亚观点的实现 下篇 理论运动 第一章 犯罪的构成要素 第二章 刑事责任概念 第一节 道义责任学派 第二节 社会责任理论学派 第三节 折中学派 第四节 新社会防卫运动 第五节 刑事不干涉理论 第六节 新新古典主义 第二部分 当代的二元论体系 上篇 犯罪 第一章 刑事法定原则 第一节 刑事法定原则的渊源 第二节 刑事法定原则的实现 第二章 事实要素 第一节 事实要素的形式 第二节 事实要素的内容 下篇 责任 第一章 责任的构成部分:有罪性 第一节 故意 第二节 过失 第二章 责任的构成部分:成立的可归罪性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章 责任的构成部分:减轻和排除的可归罪性 第一节 精神紊乱 第二节 强制 第三节 错误 第四节 迈向一个新的刑事责任概念 后记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部分 二兀论体系渐进的形成过程 上篇 二元论体系的形成 第一部分的研究上启古代文明阶段,下至20世纪。我们分三个阶段追溯二元论体系的形成过程:古代文明阶段,旧法律阶段以及18世纪末的立法运动阶段。之后,我们再介绍形成二元论体系的理论纷争。 第一章 古代文明阶段 古代文明阶段的特点是承认因行为产生的集体责任,二元论体系在这一阶段初现轮廓。 在1959年斯特拉斯堡召开的以刑事责任为主题的刑法哲学大会上,戈德梅(Gaudemet)教授在一篇著名讲稿中指出:"一切有关刑事责任的研究在引发法律问题的同时都必然引发哲学问题。州"考察刑事责任概念实际上意味着在哲学研究框架下研究刑事体制。这就需要在看待社会和国家的角色时采取一种社会学的态度和某种道德观点,这种道德观点可以归结为个人自由问题。 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发生后,社会介入的目的不同:有的为满足报复情感,用一种恶来补偿另一种恶(这也就是同态复仇法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有的通过消灭实行了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人(死亡或者监禁)来保护集体不受犯罪的侵害;还有的通过集体介入来清除犯罪造成的污点。 但是上述三种目的均涉及不到责任问题。只有开始研究行为人的活动或确立包含意志和自由概念的过错和有罪性概念,而且人们或部分人开始将社会介入视作一种惩罚时,才涉及责任问题。 由此可见,古代社会虽未对责任问题展开讨论,但至少存在一种自动推定的责任。在前文提到的斯特拉斯堡刑法哲学大会上,普瓦里耶(Poirier)教授强调:犯罪行为人是恶的载体,在行为面前,犯罪人的人格已消失,不需要分析行为动机去寻找适用于犯罪的加重或减轻情节。按照这一观点,作者仔细区分了因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客观行为人(acteur)和因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应负责任人(auteur):"古代责任针对的是因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客观行为人,而不是因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应负责任人。重要的是行为,对行为的考察完全是客观的。" 在不同形态的国家,责任概念呈现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下文以埃及人、希伯来人、希腊人和罗马人关于刑事责任的观点来说明这一点。 第一节 埃及人的观点 在古代埃及出现过责任概念,但那时的责任概念只是宗教领域的个人责任概念,仅出现在对死人的判决中。最古老的《美索不达米亚法典》(le code de Mesopotamie)中没有过错责任的概念。《汉谟拉比法典》(le code Hamourabi)惩罚的是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除客观行为外,其余都不考虑。《赫梯法典》(le code Hittite)也仅考虑客观行为,从未涉及以犯罪意愿为基础的责任概念,哪怕是这一概念的外沿或者间接表现形式。因此,在小亚细亚的古代法律中,客观行为足以构成责任。 第二节 希伯来人的观点 在深受宗教影响的希伯来民族中存在一种二元现象: 首先,一些古代法律承认个人责任。《申命记》(le Deuteronome)曾发表这样的格言:"父不为子死,子亦不为父亡。人皆为己罪死。" 其次,集体责任和自动惩罚(同态复仇法)等一些古老观念被保留下来。起诉无法承担责任的主体的现象继续存在,最典型的就是对动物和物体的诉讼。 承认集体责任是大多数原始文明的共同特点,中国的汉代也出现过类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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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二元论体系的形成和演变:犯罪刑事责任人》是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子项目"从司法语言看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效率与人权保护"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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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不能说好不好,但肯定不符合我的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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