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新近发展与中国的实践
2011-12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丁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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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实践。在近几十年中,中国的发展无疑吸引了世界的目光,中国也通过国际贸易和吸引外资的方式逐渐融入到国际社会中,融入到国际经济生产当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贸易和投资都获得迅速的增加,在国际经济中的参与度进一步提升,远洋运输也大量增加。与之相适应,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规则的参与和制定方面也曰趋活跃。本书就针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实践展开研究,内容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投资领域、海事海商领域(其中特别介绍了《鹿特丹规则》以及中国的实践等)。此外,针对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动荡,本书对美国近年来在金融法领域所做的努力也作了一些研究和介绍。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法专题
第一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辨析
第二章 保障措施的功能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第三章 对WT0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条款的反思
第四章 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贸易救济措施研究——以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为视角
第二部分 国际投资法专题
第一章 国际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和联合国对此问题的研究
第一节 最惠国条款的渊源和法理探析
第二节 最惠国条款的制度价值
第三节 1978年联合国《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约(草案)》
第二章 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研究
第一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对象
第二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 《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法解读
第四章 论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兼评反垄断法第31条之必要性
第三部分 海商法专题
第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新发展一《鹿特丹规则》述评
第二章 托运人制度的新发展——单证托运人制度述评
第三章 托运人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与完善——以《鹿特丹规则》为背
第四部分 金融法专题
第一章 ((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评析
第二章 美国私募证券转售规则的嬗变及其国际化市场的建立
附录:7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in Kyoto Protocol and Its
Contfibution to出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Law
(三)《鹿特丹规则》尝试解决长期困扰航运界或司法实践的难题,对传统制度有大胆突破 目前,在航运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长期困扰实务界的难题,如货物交付中的无人提货和无单放货问题、承运人识别问题、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FOB贸易下卖方地位问题、提单上的管辖权条款和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以往的国际公约中并未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导致在实务中产生很多争论,给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在《鹿特丹规则》所规定的内容中,有不少是直接针对航运实践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而设定的。为了解决实践中“谁有权利要求签发提单”、“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的地位”、“FOB贸易下卖方的地位”等问题,《鹿特丹规则》特别规定了“单证托运人”并将其与“托运人”区分开来(《鹿特丹规则》第33条)。为了解决承运人识别的难题,《鹿特丹规则》第37条规定:单证合同事项中(如提单)载明承运人名称的,则以此为准;当提单中未载明任何人为承运人的,则推定装载货物的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为承运人,除非该登记所有人能够证明运输货物时该船舶处于光船租赁之中,且能够指出该光船承租人及其地址,这种情况下,则推定光船承租人为承运人。为了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7项规定了海运履约方,与《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承运人”相比,《鹿特丹规则》下的“履约方”在内涵上要丰富得多,它不仅包括港站经营人等在《汉堡规则》下是否应被视为“实际承运人”尚存在很大争论的主体,而且,它还包括只是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有关义务而并不实际履行此种义务的人,而这种人在《汉堡规则》下,则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为了解决无单放货的难题,在《鹿特丹规则》“货交收货人”一章中专门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且对提单传统的“凭单放货”功能有重大变革(《鹿特丹规则》第47条)。为解决提单背面的管辖权条款与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公约规定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所选定的地点仅仅是拥有管辖权的管辖法院之一(《鹿特丹规则》第6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