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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历次修正-背景.释义.应用

曾静音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曾静音  

页数:

343  

字数:

247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3月修订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变化,先后通过了六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书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理解和应用刑法,对六个刑法修正案逐条进行了解读,解读分为:条文主旨,修正案条文的主旨;立法背景,修正的背景和意义;焦点问题,修正过程中争论的焦点问题;条文释义,条文的深入解释;执法注意事项,执法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增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二、增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三、修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四、修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五、修改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六、修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七、扩大刑法第185条犯罪主体的范围 八、修改非法经营罪 九、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修改非法占用耕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一、增设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 二、增设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 三、修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四、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 五、增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六、增设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和抢劫危险物质罪 七、修改洗钱罪 八、增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九、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一、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二、增设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 三、扩大刑法第155条的犯罪地点,删除走私固体废物罪 四、增设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五、扩大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范围,修改处罚的依据 六、增设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七、增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树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树木罪 八、增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九、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增设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二、修改信用卡诈骗罪 三、增设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犯罪 四、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修改重大责任事故罪一 二、修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增设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犯罪 四、增设贻误事故抢救犯罪 五、修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增设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犯罪 六、增设破产欺诈犯罪 七、修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 八、修改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 九、增设掏空上市公司犯罪 十、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犯罪 十一、修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十二、增设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犯罪和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犯罪 十三、修改违法发放贷款罪 十四、修改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十五、修改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十六、修改洗钱罪 十七、增设强迫乞讨犯罪 十八、修改赌博罪 十九、修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二十、增设枉法仲裁犯罪 二十一、施行日期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有关条文作了补充修改。该修正案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后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和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虽然本修正案不象其他几个修正案那样都编有序号,但人们通常习惯于将本修正案称为刑法修正案(一)。现将修正案的规定释义如下: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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