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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

34  

内容概要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工作,一直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桥梁”,是政府为普通百姓排忧解难的途径。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将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新条例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一是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容,以更好地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增加了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的内容,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完善了切实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以更好地保护广大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增加了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以促进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问题及时得以解决。

书籍目录

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8月18日)实用附录: 公民信访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示意图 部分信访部门通讯方式

章节摘录

  信访条例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界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条〔信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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