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解
2007-1
中国法制出版社
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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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9曰,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实施十五年来,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家庭教育问题,学校保护问题以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回应和解决,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此外。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国务院也已经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这些文件中的精神和其中的一些内容也需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体现,这些都是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考虑的主要内容。 为了配合对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的有关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解》。第一章由黄海华撰稿,第二章由刘海涛撰稿,第三章由张晓莹撰稿,第四章由郑全红、田林、李辉、曹阳撰稿,第五章由田林、李辉撰稿,第六章、第七章由黄薇撰稿。完稿后,由黄薇统稿,最后由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同志审阅定稿。 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本法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这部法律。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未成年人的定义]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权利]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則]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七条 [国家机关的责任]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责任]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监护职责]第十一条 [家庭教育]第十二条 [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十三条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第十四条 [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第十五条 [防止未成年人早婚]第十六条 [委托监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教育的方针政策]第十八条 [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第十九条 [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 [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二十一条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二十二条 [保障学生安全]第二十三条 [制定突发事件预案]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 [专门学校]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护的原則]第二十八条 [保障受教育权]第二十九条 [活动场所和设施]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第三十一条 [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和社区公益性上网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第三十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三十四条 [禁止制作或传播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产品的特殊要求]第三十六条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危害]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护]第三十九条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第四十条 [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四十一条 [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社会救助]第四十四条 [卫生保健和预防接种]第四十五条 [发展托幼事业]第四十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第四十七条 [就业帮助]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救济途径]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 [保护主体]第五十一条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第五十二条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利和家庭权利]第五十三条 [撤消监护资格]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則]第五十五条 [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第五十六条 [讯问和询问的保护性规定]第五十七条 [羁押、服刑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第五十八条 [媒体报道的限制]第五十九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责任]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第六十二条 [监护人违法的责任]第六十三条 [教育机构及其员工违法的责任]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向未成年人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法生产、销售未成年人产品的责任]第六十六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的责任]第六十七条 [烟酒经营者违法的责任]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童工以及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责任]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责任]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非法表演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施行日期]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新旧对照 本条是对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的修改。 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次修订将“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修改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立法背景 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2年。1995年我国教育法第5条将教育方针表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在培养目标部分将建设者和接班人并提。本次修订将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并提,一方面表述更为全面,另一方面使得法律之间表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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