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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郑伟,夏若 著 中国发展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中国发展出版社  

作者:

郑伟,夏若 著  

页数:

357  

内容概要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成立于1993年;2003年,依托北大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成立。十多年来,我们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这一新兴的学科领域耕耘着,同时也收获着。  自建系以来,我们一直秉承北京大学“厚基础、宽口径”的办学思想,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专业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方面统筹安排、协调发展,重点围绕“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研究与交流”、“学生培养”等四个方面扎实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们认为,如果将专业学科体系建设比作交通系统建设的话,那么,课程与教材建设相当于“交通基础设施”,师资队伍建设相当于“交通指挥系统”,学术研究与交流相当于“汽车加油站”,而学生培养相当于“让每一辆车顺畅到达理想目的地”。  专业学科体系建设与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它同时又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基础工作,必须做得持续、深入而扎实。只有这样,学科才能发展,才有生命力和竞争力,才能树立起真正的学术品牌,才能培养出优秀的专业人才。令人欣慰的是,通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我们在“风险管理与保险学”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获得了国内外同行的高度评价。

作者简介

孙祁祥,199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兼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主要学术兼职有: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应用经济学分会副主席,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在《经济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主笔、主编学术专著10余部;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10余项科研项目;曾获“北京大学首届研究生学术十佳”、“北京大学首届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北京大学最受学生爱戴的十佳教师”、“北京大学教学成果~等奖”、“北京市高等学校精品教材奖”、“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国家精品课程奖”、“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等20多项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荣誉和奖励。

书籍目录

第1章 保险法的历史和体系 1.1 保险法概述  1.保险法的含义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3.保险法的地位  4.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1.2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1.保险法的起源和发展  2.中国的保险立法 1.3 中国保险法体系  1.法的渊源形式  2.保险法体系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介  1.《保险法》的起草和修订  2.2009年版《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3.新旧保险法的衔接第2章 保险合同概述 2.1 保险合同的含义和形式  1.保险合同的含义  2.保险合同的形式 2.2 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2.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第3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3.1 保险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概述  2.要约与承诺  3.保险合同的成立 3.2 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告知和说明  1.最大诚信原则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3.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3 保险合同的效力  1.合同效力概述  2.保险合同的有效  3.保险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4.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  5.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第4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变动 4.1 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方义务  2.保险人义务  3.索赔和理赔 4.2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保险合同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转让 4.3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合同解除概述  2.保险合同的解除  3.保险合同的终止 4.4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5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6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7章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第8章 保险业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附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修改主要涉及“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六个方面的问题。保险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这些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调研,并就修订草案的进一步修改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2009年2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2009年2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针对保险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2002年版保险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四个方面的主要修改意见。保险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这些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月26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月26日晚,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009年2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三个方面的主要修改意见。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这些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后记

1998年开始,我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开设“保险法”课程,作为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学生的选修课。让我没有想到的是,选课的同学们对这门课程有很高的热情,有些同学因此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兴趣,甚至有同学在研究生阶段转而攻读法学专业。对此,我既感高兴,却又时常有惴惴不安之感,担心贻误学子。不过,不管怎样,对于学经济的同学,去学一点法律的课程,我是十分提倡和鼓励的。我在北大经济学院读本科期间,就曾辅修法律系课程并获辅修毕业证书,虽然学得不如本专业扎实,但毕竟学了十几门法律课程,而且当时法律系给我们配备的老师十分优秀,所以收获还是很大的。正是有了这段学习法律的经历,1998年系主任孙祁祥教授嘱我开设保险法课程时,我才敢勉力为之。经过十多年的课堂教学,我的保险法讲义,结构日趋稳定,内容日渐丰富。多年来,我一直想将我的保险法讲义作一个系统整理,成书出版,但囿于时间和精力,始终未能如愿。今年,我找到了本书的合作者贾若共同写作,同时借2009年新《保险法》修订颁布的契机,加快了写书的进程。现在,随着本书的交稿,这个愿望终于得以实现了。贾若在法学方面的学识比我深厚,他在北大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读本科期间获得了法学双学士学位,2008年又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而我的法学知识,除了与保险法相关的部分在与时俱进之外,其他方面则显然落伍了。如果没有贾若,没有我们的精诚合作,没有我们无数次的切磋讨论和挑灯夜战,这部书稿还不知要在书架上搁置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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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整体质量很好,我很满意。只不过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书在运送过程中有点折角,可能我比较苛刻吧。还有一点就是作者的名字在网上是夏若,书上是贾若,不太一致,不过不影响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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