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实例
2011-3
中国税务
《纳税辅导实例》编写组 编
172
126000
《税务辅导站》是部连续出版物,自出版以来,受到了广大企事业单位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欢迎,本书是《税务辅导站》的第7辑。
本辑共4个分册——《办税操作实例》、《纳税审查实例》、《会计处理实例》和《纳税辅导实例》,本书为《税务辅导站》第7辑之《纳税辅导实例》。《纳税辅导实例》作者为本书编写组。
企业发生存货损失,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设备“构筑物”可否抵扣增值税?
购人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
厂区内装路灯可否抵扣进项税?
产成品用于对外投资是否视同销售?
“捆绑销售”行为该如何缴税?
丢失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
信托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有何纳税差异?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已签合同未收款,何时缴纳营业税?
设备价款是否计入安装工程营业额?
青苗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房企代收费是否缴营业税?
建筑劳务分包业务适用什么税目?
借款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哪几类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当年未扣损失以后可否补扣?
跨境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政府补助收人的财务处理有何差异?
母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务如何纳税?
总分机构所得税率为何不同?
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缴给谁?
哪些所得税优惠可叠加享受?
如何选择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
项目利润分配按股息还是利息处理?
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清算企业所得税吗?
外企吸收合并,所得税如何缴纳?
股权转让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何细节规定?
境外分支机构取得利息如何适用税收协定?
境外企业劳务派遣,常设机构如何认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哪些变化?
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如何缴纳个税?
集资利息是否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个人股权投资是否缴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税?
向劳务派遣人员付酬如何纳税?
如何判定外籍在华人员纳税义务?
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何确定?
免租金期间房产税怎样缴?
车间设备大修,房产税基该如何确定?
哪些设备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税?
房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契税?
旧城拆迁改造土地契税如何计算?
企业异地购房出租如何纳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时间如何确定?
企业分立转移土地使用权要缴哪些税?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
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作价,公允性如何评估?
企业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要缴哪些税?
企业已开具发票未提供劳务事项如何处理?
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如何处理?
节能环保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购买国外商标,合同如何贴花?
怎样申报扣除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坏账损失?
版权页: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及进项税转出。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作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种情形。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存货损失,以下情形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1.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被称为“价损”。这种情形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掌控的。比如国家规定停止使用塑料餐盒,生产塑料餐盒的企业因此发生的损失,不应认定为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作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也规定,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对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将“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对有保质期的货物,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作出严格的保质期限。这类存货超过保质期,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对此,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2〕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税务辅导站·第7辑:纳税辅导实例》是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