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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答900例

中国税网 编 中国税网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2-04出版)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中国税网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2-04出版)  

作者:

中国税网 编  

页数:

51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国税网丛书:财税实务问答900例(2012年税务版)》内容主要来自中国税网“在线咨询”栏目,“在线咨询”栏目是中国税网为会员和网友提供的一个实时业务交流平台,24小时接受会员和网友提问,由中国税网税务专家和特约研究员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这些问答经过初步整理后,集中体现在中国税网编辑出版的《财税实务问答》半月刊中(每月1日、15日出刊),本书收录的问答就是从2011年出版的《财税实务问答》半月刊中精选出来的。

书籍目录

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口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税收征管企业兼并重组涉税问题专题反避税与关联交易涉税问题专题非居民企业涉税问题专题股权转让涉税问题专题房地产企业涉税问题专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综合税收政策 1.房产交易中涉及附带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问:某公司向一境外非居民企业购买其在境内的一处房产。该房产以8000万元成交。在交割时,外方把其原有的在该房产内的固定资产一并移交给该公司。这些固定资产为办公桌、电话系统及文件柜等非附着物。对于这些固定资产是否涉及纳税问题? 答:固定资产是作为境外非居民企业销售给该公司,还是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无偿赠送给该公司使用,应根据该公司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来界定。 (1)关于兼营或混合销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7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销售不动产,若合同未单独注明办公桌、电话系统及文件柜价款,即不属于兼营销售货物也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8000万元缴纳营业税。若合同单独注明办公桌、电话系统及文件柜价款,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关于无偿赠送。 如果合同中约定,境外非居民企业是将办公桌、电话系统及文件柜等固定资产无偿赠送给该公司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境外非居民企业将上述固定资产无偿送给该公司,应视同销售固定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接受该固定资产,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销售额的确定依据如下规定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7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4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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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答900例(2012年税务版)》的主要阅读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办税人员、财会人员、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务总监、CFO、总会计师等财务一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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