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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 编著 中国计划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作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 编著  

页数:

333  

字数:

337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第六条 [禁止干预招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内容审核]
第八条 [邀请招标]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情形]
第十条 [自行招标能力]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招标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权]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公告与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文件发售]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条 [资格后审]
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对文件的异议]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标底编制]
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招标]
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终止]
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六条 [拒收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的变化]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串通投标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第四十二条 [弄虚作假投标]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遵守投标人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确定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八条 [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第五十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第五十一条 [否决投标的情形]
……
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研究确定的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研究确定的项目技术方案既要充分满足招标项目的技术特点和需求,又应当禁止通过采用不合理的技术标准和投标资格歧视、排斥或偏袒潜在投标人,尽可能使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或者至少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 三、第二阶段投标 招标人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后,应该向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技术方案建议人可以不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而无需承担责任。招标人根据最终确定的技术方案,以及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状况,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允许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深入分析利弊,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未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对未中标的技术方案建议人的补偿等。 在此阶段,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提交包括具有竞争性、约束力的投标报价以及技术管理实施方案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有关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两个阶段均属于招投标活动,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不应借此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因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潜在投标人放弃第二阶段投标导致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纠正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再重新组织招标。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终止招标的规定。 招标程序启动的标志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虽然招标程序启动后终止招标是实践中难以避免的现象,但为了规范终止招标的行为,防止招标人利用终止招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损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对终止招标做了规定。 一、招标人终止招标程序应当慎重 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的过程是形成和订立合同的过程,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意味着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要约邀请,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招标人就应当依法完成招标工作。二是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随时可以根据参与投标竞争的情况,通过决定是否终止招标来实现非法目的,为先定后招、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提供了便利。三是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挫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削弱招标竞争的充分性。招标程序一旦启动,潜在投标人为响应招标即着手投标准备工作,产生相应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终止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将造成损失。长此以往,必将打击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信心和积极性。四是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促使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招标人因重新调整标段划分、改变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范围、已发布的招标项目基本信息不准确等原因而终止招标,这些情形反映了招标准备工作的不充分。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督促招标人充分重视招标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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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由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组织编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逐条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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