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法
2011-1
知识产权出版社
田村善之
557
周超,李希同,李雨峰
无
《日本知识产权法(第4版)》是日本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田村善之先生的力作《知识产权法》(第4版)的中译本。《日本知识产权法(第4版)》从支援型激励机制角度详细论述了仿冒商品形态、商业秘密、商业主体混同、规避技术性限制、反不正当竞争、商标及域名等领域的法学理论;从创设型激励机制角度详细论述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著作权法等领域的法学理论,并深刻全面地分析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一本具有相当高学术价值的理论著作。读者范围:知识产权法、法学专业的高校师生。
作者:(日本)田村善之 译者:周超 李雨峰 李希同 合著者:张玉敏周超,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专攻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李雨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牛津大学访问学者(2006~2007)、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李希同,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生法律日语课程高级讲师;长期从事法律日语的翻译与研究工作。
第1编 支援型激励机制序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I 步入知识产权法1.知识产权法的概念2.知识产权法的现状与课题Ⅱ 知识产权法的旨趣1.知识产权法的特征2.知识产权法的新构想Ⅲ 知识产权法的理论1.概观2.市场指向型知识产权法(市场与法律之作用的分担)1)完全基于市场调节的情形2)支援型激励机制与创设型激励机制的区别3.功能型知识产权法(法律主体间的作用分担及规制手段的选择)1)法律主体间的作用分担2)规制手段的选择4.自由统御型知识产权法(自由领域的确保)1)知识产权法上的自由2)自然权论与激励机制论第1章 市场先占利益的法律保护——对仿冒商品形态之行为的法律规制I 旨趣Ⅱ 构成要件Ⅲ 适用除外情形1.竞争上不可避免的形态2.善意、无过失取得者3.从最初销售开始经过3年的商品形态之仿冒行为Ⅳ 法律后果第2章 商业秘密管理体制的法律保护——对不正当利用商业秘密之行为的法律规制I 旨趣Ⅱ 构成要件1.概观2.商业秘密1)被管理性2)非公开性3)有用性3.不正当利用行为1)概观2)不正当取得者的不正当利用行为3)正当取得者的不正当利用行为4)恶意、重大过失取得者的不正当利用行为5)事后的恶意、重大过失者的不正当利用行为Ⅲ 适用除外情形1.交易过程中善意取得者的利用行为2.消灭时效……第2编 创设型激励机制第3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参考文献译者后记
版权页:插图:1.知识产权法的特征为了理解知识产权法这一制度的旨趣,有必要对该制度的法律技术特征进行准确的把握。以所有权和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部门之一的著作权的比较为例,在写信并向他人送达之时,这封信纸张的所有权尽管转移给了收信人,但这封信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即禁止复制书信的权利通常保留在作为发信人的写信人的手中。这时,书信纸张的所有人未经发信人许可不能对其进行复制。日本最高法院审理的“颜真卿自书建中告身帖”一案。就是区分著作权与所有权关系的比较典型的案例。在该案中,原告X系拥有书法家颜真卿的书法作品《建中告身帖》的财团法人。在该帖归属X之前、收藏家A拥有该作品时,有一摄影家在获得A的许可后对该帖进行了拍摄。现作为被告的出版社Y从摄影家之继承人的手中购得照片干板(底片),并以此制作出版物公开发行。由于颜真卿是中国唐朝的书法家,其告身帖这一书法作品本身已不存在著作权。然而,原告X以告身帖之所有权受到侵害为理由,要求被告Y中止销售,并销毁已经出版的出版物。受理该案的各级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原告X的诉讼请求。日本最高法院在其判决理由中特别指出:“由于……所有权是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权利,因此对美术作品原件之所有权,只停留在对有体物的排他性支配之权能上,而不是对作为无体物之美术作品本身进行直接性排他支配。”也就是说,原告x对告身帖的所有权只能及于告身帖这种物理性存在,并不能超此范围而及于对告身帖进行拍摄得到的照片。
《日本知识产权法(第4版)》是知识产权经典译丛之一。
无
日本知识产权法学大师的作品,内容质量很高
相对还比较全面,普及型的,更类似教材。不是专题性的。